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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生贵 ]——(2010-5-6) / 已阅141088次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6、公司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清算组不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7、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8、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
    处罚种类:取缔、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9、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0、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或者关闭、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13、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4、公司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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