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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生贵 ]——(2010-5-6) / 已阅141116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06、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有下列内容的: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广告费用、停止其广告业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107、药品广告内容不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或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没有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广告费用、停止其广告业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108、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特广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广告费用、停止其广告业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109、发布农药广告有下列内容的: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广告费用、停止其广告业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110、发布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不符合卫生许可事项或者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广告费用、停止其广告业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111、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广告费用、停止其广告业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112、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或者烟草广告中没有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广告费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13、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广告费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14、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15、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6、广告经营活动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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