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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执法依据大全梳理

    [ 张生贵 ]——(2010-5-6) / 已阅141158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1项:审批部门: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0、户外广告登记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3项:审批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1、商品交易市场名称核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40项:审批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3、企业登记年检
    法律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法人应当按照登记主管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检报告书、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企业法人登记的主要事项进行审查。”
    14、个体工商户验照
    法律依据: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验照手续。”
    (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3月底以前对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进行验照。
    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
    15、食品流通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行政处罚[共260项]
    公司及分公司监管
    1、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予以处罚。”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予以处罚。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办理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处罚。公司成立两年后,其中,投资公司成立五年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额交付出资,且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处罚。”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予以处罚。”
    4、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公司清算期间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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