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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生贵 ]——(2010-5-6) / 已阅141090次

    法律依据: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26、非公司企业法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六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7、非公司企业法人擅自复印营业执照或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七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七)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28、非公司企业法人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八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9、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十一)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0、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名称监管
    31、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32、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33、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4、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5、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6、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名称不相同或简化后未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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