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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执法依据大全梳理

    [ 张生贵 ]——(2010-5-6) / 已阅141391次

    (三)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未履行约定的;
    (四)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不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经营者出租柜台或销售场地不标明位置和范围的;
    (五)对存在严重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立即停止销售或服务,对已经售出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采取召回等补救措施的;
    (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强制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的;
    (七)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八)商品房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九)公共服务行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行业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十)洗染业经营者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
    (十一)装饰装修业经营者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十二)汽车经营者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十三)教育培训服务机构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十四)旅游服务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十五)食品经营者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十六)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
    (十七)中介服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十八)修理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
    (十九)美容美发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160、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第三十一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决定。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食品安全监管
    161、食品经营者未向初次交易的供货人查验、索取相关证件、凭证的;没有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或销售散装食品未向消费者明示食品名称、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未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的;销售无生产厂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包装食品的;拒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应当召回并销毁不符合食品质量标准的食品而拒不召回并销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62、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163、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164、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
    165、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三)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六)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66、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种子、种畜禽市场监管
    167、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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