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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生贵 ]——(2010-5-6) / 已阅141160次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证。
    126、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27、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第十五条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户外广告,未按第十五条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28、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
    处罚种类:缴销登记证 罚款
    法律依据: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缴销《户外广告登记证》,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29、未经批准发布烟草广告和未按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罚款
    法律依据:
    (1)《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2)《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吸烟形象;(二)未成年人形象;(三)鼓励、怂恿吸烟的;(四)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五)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3)《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辩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
    (4)《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30、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照《广告法》有关条款处罚,《广告法》无具体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31、未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限期补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32、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六条:“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33、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未建立和执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七条:“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34、广告经营审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广告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八条:“广告经营审批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广告经营许可变更手续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35、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九条:“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报;逾期仍未补报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36、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要求,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
    (2)《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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