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行政执法依据大全梳理

    [ 张生贵 ]——(2010-5-6) / 已阅141150次

    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2)《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7、商标印制单位未按要求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的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
    (2)《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8、未按要求存档备查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2)《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活动的监管
    99、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广告费用、停止其广告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0、发布广告有下列情形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的;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的;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的;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的;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处罚种类: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停止其广告业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1、广告商品或服务标识不清楚或未标明赠送礼品品种和数量的
    处罚种类:没收广告费用、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2、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不真实、准确或未表明出处的
    处罚种类:没收广告费用、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3、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不按规定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广告费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4、广告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广告费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5、广告没有可识别性或没有广告标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总共3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