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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执法依据大全梳理

    [ 张生贵 ]——(2010-5-6) / 已阅141449次

    * 打击传销及直销监管
    * 报废汽车回收监管
    * 烟草专卖监管
    * 经济合同监管
    * 商品交易市场监管
    * 民族、宗教信仰权益保护
    * 封建迷信殡葬用品、殡葬设备监管
    * 文物保护
    * 其他
    (三)行政强制
    (四)行政征收
    (五)行政裁决
    (六)行政确认
    (七)行政调解
    内容: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
    一、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执法主体类别及其法律依据
    单位名称:工商行政管理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作企业应自成立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1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者家庭,应当持所在地户籍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14、《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六条:“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对其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应当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第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15、《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工作。”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17、《广告管理条例》第五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 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19、《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20、《直销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2、《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4、《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执法依据目录
    (一)专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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