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生贵 ]——(2010-5-6) / 已阅140737次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1)《广告管理条例》第四条:“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违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117、广告客户超出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的范围发布广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广告管理条例》第七条:“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18、新闻单位刊播广告没有明确的,新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的,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广告管理条例》第九条:“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19、发布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广告没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做广告。”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20、广告客户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和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
(1)《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证明。”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
121、广告经营者未按规定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122、非法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123、广告收费标准、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没有经有关部门制定或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
(2)《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广告业务代理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国家物价管理机关制定。
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物价、城建部门协商制订,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24、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
(2)《河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根据情节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125、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登记证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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