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行政执法依据大全梳理

    [ 张生贵 ]——(2010-5-6) / 已阅141153次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投机诈骗等违法活动的,登记机关应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的全部财物并处以罚款,直至吊销登记证。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责令其停止业务活动,并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罚款。”
    野生动、植物保护
    202、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03、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04、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未经批准,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实物价值七倍以下的罚款。”
    未成年人保护
    205、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06、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四条:“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07、使用童工的,故意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放映、复制和传播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等制品的,营业性舞厅、酒吧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入内的,让未成年人进行残忍、恐怖等摧残其身心健康表演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没收其非法物品及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208、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不设置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五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09、用人单位逾期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10、用人单位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属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监管
    211、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共3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