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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生贵 ]——(2010-5-6) / 已阅141157次

    212、违法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的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反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应当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以处进口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行政处分,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决定。”
    打击传销及直销监管
    213、组织策划传销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14、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215、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法律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6、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217、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法律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218、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219、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法律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0、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规定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责令直销企业撤销直销培训员资格
    法律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1、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报废汽车回收监管
    222、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223、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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