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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生贵 ]——(2010-5-6) / 已阅141159次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7、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转让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8、企业使用的企业名称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和(五)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监管
    39、独资企业提供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40、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41、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2、独资企业伪造营业执照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销营业执照。”
    44、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45、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46、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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