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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执法依据大全梳理

    [ 张生贵 ]——(2010-5-6) / 已阅165814次

    15、公司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6、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醒目位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7、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处罚种类: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8、分公司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分公司营业执照,或者未将分公司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分公司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规定。”
    非公司企业法人及经营单位监管
    19、非公司企业法人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21、非公司企业法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22、非公司企业法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四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3、非公司企业法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九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24、非公司企业法人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十项:“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十)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3)《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25、非公司企业法人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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