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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生贵 ]——(2010-5-6) / 已阅141161次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47、独资企业不依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48、独资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在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49、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声明作废、不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50、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醒目位置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51、承租、受让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收缴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监管
    52、合伙企业提供虚假文件骗取企业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3、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4、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5、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6、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57、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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