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温跃: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 温跃 ]——(2024-12-8) / 已阅18018次


    2.17尽管条件说反例颇多,但不妨碍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使用条件说作为依据下判。比如,2002年7月25日晚9时许,被告人陈美娟将甲胺磷农药注射入被害人家门前的丝瓜中,致使被害人食用后中毒,引发糖尿病高渗性昏迷低钾血症。送至医院抢救中,医院诊断不当而仅以糖尿病和高血压症进行救治,导致被害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由于涉及到医院的过失医疗行为介入问题,受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陈美娟注射农药进入丝瓜中的行为的因果关系就变得复杂起来了。然而南通市中级法院对于受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陈美娟注射农药进入丝瓜中的行为的因果关系给出的判决理由是:“没有被告人的投毒行为在前,就不会有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南通中级法院显然是采用了条件说给出了一个似是而非的判决理由。其实,没有被告人她妈生出陈美娟,也不会有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陈美娟她妈是否应该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

    2.18 禁止溯及理论也是条件说的特设理论,为了条件说被证伪而特地构造出来的辅助理论。
    2.18.1 禁止溯及理论就是为了处理罪犯的母亲被拉进刑事责任圈的荒谬结果而特设的理论。其理论简单明了:当张三杀人后,禁止向上溯及到张三的母亲或外婆来承担张三的杀人责任。持有该理论的学者给不出禁止溯及的理由,把禁止溯及规则作为公理对待。
    2.18.2 其实,向上溯及原因,是法学理论的常规操作。例如,当张三死亡后,我们会倒查他死亡的原因:发现他体内有氰化物,我们不会仅此得出张三死亡的原因是:氰化物,我们会向上溯及调查,这个氰化物是如何进入张三体内的?发现张三吃的牛排里含有氰化物,我们也不会得出结论:张三的死亡原因是:某餐厅的牛排。我们还会继续向上溯及调查,直至查到李四把氰化物放入某餐厅的牛排,我们会得出结论:李四的行为是张三死亡的原因。当然,继续向上溯及会涉及到李四的母亲,如果李四的母亲不生出李四,张三就不会被李四毒死。当然还可以在另一维度上向上溯及,如果氰化物的销售商不卖出这批氰化物,张三也不会因为这个氰化物死亡。因此可以向上溯及到氰化物的销售商,甚至进一步向上溯及到氰化物的生产商。从而得出张三死亡的原因是:氰化物的生产商。再向上溯及就会涉及到给生产商供应原材料的人了。这个溯及过程越来越荒唐了,但你不能说调查张三死亡原因时,使用向上溯及的方法是错误的。溯及方法本没有错,错在条件说会导致无休止的向上溯及,而我们应该在某个溯及过程中停下来,问题是条件说没有告诉我们应该停在哪里?禁止溯及理论直接禁止向上溯及方法,以挽救条件说,显然是错误的思路。其实,充分条件原因说也存在向上无限溯及的问题,在哪里打住不动,停止进一步向上溯及,也是充分条件的直接原因说要解决的问题。在本文的后半部分我们会看到英美法系的学者是如何解决向上无限溯及的难题的。总之,简单粗暴的禁止溯及理论肯定是错误的。

    3.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因果关系困境
    3.1 除了上述定型的直接因果关系外,还广泛存在多种形式的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刑法上因果关系研究上的痛点,各种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理论都为了解决这个痛点而构造。下面我们仔细探讨多因一果因果关系的各种情形。

    3.2 时间顺序因果理论: A-B-C-D-X,其中ABCD是按照时间顺序充要条件,即如果A则B,如果B则C,如果C则D,如果D则X。同时可以说:如果非A则非X,如果非B则非X,如果非C则非X,如果非D则非X。即A、B、C、D也是结果X的必要条件,按照条件说,ABCD分别都是结果X的原因。即没有杀人犯的母亲或外婆,也就没有被害人被杀,因此,就得出了怪论:凶手的母亲或外婆也是被害人死亡的必要条件,从而也是受害人死亡的原因了。各路学者又忙着给这种怪论打补丁,试图挽救“条件说”。日本学者气宇轩昂地论证道:“凶手母亲多年前生出凶手的生育行为不是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德国学者搞出“禁止溯及”、“禁止假设”和“禁止抽象”等规则进行理论特设,以挽救“条件说”。其实,日常生活中或司法实务中不可能有人会把时间序列中的“必要条件因素”作为结果的原因的,在法庭上控辩双方不可能说凶手的母亲或外婆或爷爷要承担凶手杀人的责任的。比如,张三邀请李四到自己家里吃晚饭,李四计划乘公共汽车到张三的家里。由于公共汽车司机比预定时间提前几分钟将车开走,李四错过了这趟车,不得不步行前往张三的家。在路上,李四被超速行驶的王五撞倒,送到医院后又受到医生的错误治疗, 后死在了手术台上。按照条件说,张三的邀请,公共汽车司机的提前发车,另外一位司机的超速驾驶和医生的过错,都是导致李四的死亡原因。在我看来,这种荒谬的结论正好表明“条件说”的公式作为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是不成立的。应该放弃的是“条件说”,而不是给其打补丁。我认为用充分条件公式如果A则B,即有因就有果,能够很好地表达一因一果的直接因果关系。至于“时间顺序因果关系”的向上溯及问题,其实与向下延续的介入因素问题一样,都存在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是否中断、何时何条件下会中断的问题。稍后,我们会讨论各路因果关系理论和归责理论关于因果关系中断的看法。

    3.3 复数原因理论:ABCD分别都是结果X的充分条件,因此,如果A则X,如果B则X,如果C则X,如果D则X。
    3.3.1由独立条件组成的数个条件组合体,它们都足以造成某一特定类型的结果,因而这一结果在不同的情况下可能存在不同的原因。即:一个既定的结果可以产生于不同的原因。例如,死亡结果产生的原因,有时是来自投毒,有时由于饥饿,有时则产生于枪击;或者把发热看成是摩擦的结果,或者看作是化学变化的结果。

    3.3.2如果ABCD分别无协同行动的情形下给X下毒,每人的投毒量都足以毒死X,X死了。在此,使用“条件说”的公式来判断ABCD分别都不是原因,因为非A时,仍然存在X,而不是非X。使用充分条件的如果P则Q公式来判断,ABCD分别都是X的死亡原因,因为ABCD都分别足以让X死亡。我认为如果A则B就确定了因果关系的存在,完全用不着使用如果非A则非B的公式来确认所谓的“事实原因”的存在,然后再寻找所谓的“法律原因”。如果李四和王五无协同行动分别射击了张三的心脏,都是致死伤的情形下,这不是死因不明,而是死因清楚,这种情形下,李四和王五分别定故意杀人既遂。如果上述情形是共同犯罪中,即使查不清ABCD哪个人的行为导致X死亡的原因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共同犯罪是所有犯罪参与者都对结果负责。

    3.3.3如果不是共同犯罪的情形,如果能够查出对受害人死亡起作用的是A,死亡结果能否归责于BCD吗?比如,张三要去沙漠,想杀张三的李四在张三的水壶中放了足以致命的毒药。也想杀张三的王五在没有与李四沟通下,把张三的水壶底下打了一个小洞。张三去沙漠后,口渴想喝水时发现水壶中的水都从水壶底下的小洞漏光了,张三在沙漠里因缺水而死。张三是怎么死的?是渴死的,不是被毒死的。李四投放的毒还没有机会发挥作用,张三就渴死了。我认为如果能够确认对X死亡产生作用的是充分条件A,那么BCD尽管都是致命的充分条件,但都不应该对X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不能做为X的死亡原因,因此,李四是杀人未遂。BCD是杀人未遂。

    【案例】当张三用一盘下了毒的菜肴款待李四,其中的有毒作用应当在第二天才会出现,但是,李四在当天就成了一场车祸的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就不是李四死亡的原因,因为中毒完全没有对乙的死发生作用。

    【案例】张三把李四打成致死伤,李四只能活三个小时,这时王五过来把李四头割下来了,或王五打李四的程度足以单独让李四死亡。张三的伤害行为与李四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可把李四的死亡归因或归责于张三的行为。

    【案例】张三把李四从三十楼上扔下来,在途径十五楼时,站在十五楼的王五一枪把李四打死,张三是故意杀人未遂,王五是故意杀人既遂,王五的行为是李四死亡的原因。
    在意大利,立法机关已经立法规定,先在的、同时的或者后发的原因,即使它们独立于被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也不能排除这一作为或者不作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这服从下面的限制条款,即当后发的原因自身足以决定这种结果时,它们就能起排除作用。(Hart《刑法中的因果关系》P418)

    3.3.4 如果不是共同犯罪的情形,如果不能够查出对受害人死亡起作用的是ABCD中哪个人的行为,如何归因或归责?我认为这种情形属于证据不清,应该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对ABCD均不能认定有罪。

    3.4 尽管常识告诉我们世上存在一因一果的直接因果关系,但穆勒认为那是虚假的幻象。张三放火烧了那房子,我们会说张三的放火行为是那房子燃烧的“原因”。在穆勒看来,除了张三放火是那房子燃烧的原因外,氧气也是那房子燃烧的原因。除此之外,建造那房子的可燃性材料也都是那房子燃烧的原因。如果没有氧气和那房子上的可燃性建材,张三是不可能点燃那房子的。因此,穆勒认为:如果我们认真地考察在自然界被发现的因果顺序,我们就会发现,并非那种单事件引起了其他事件;相反,这种常顺序的引起者是多个条件的复合体,其中可能既包括事件,也包括持续状态和消极条件。

    3.5穆勒实际上持有一种被称为“复合原因理论”的因果关系理论:“一组必要条件组合成充分条件的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ABCD-X,即当ABCD合起来发挥作用是结果X的充分原因,在组合中单独都不是X的充分条件,只是X的必要条件。其中的参与条件对于这个组合构成充分条件原因来说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任何一个条件的缺失都不会“造成”后果。即:非A则非X,非B则非X,非C则非X,非D则非X。

    【案例】张三和李四分别给王五下毒,下毒量都不足以致死王五,但毒药共同发挥作用毒死了王五。张三和李四如何对王五的死亡承担责任?穆勒认为:因而从哲学意义上说,原因是汇集那些积极或者消极发生的条件总体,是一个结果永远跟随其后,由所描述的已经实现的每种偶然性组成的全体” 。这种情形在英美法系被称为积累型因果关系或“混合因果关系”。台湾大法官教授苏俊雄认为张三和李四的行为都不足以让王五毒死,原因力不足,张三和李四都不成立直接因果关系。

    【案例】我们把将燃烧的烟头丢在废纸篓中确定为起火的原因,而事实上,只有在某些其他条件同时满足时,丢烟头才会引起火灾:例如空气中含有氧气、废纸篓中有易燃物,等等。

    【案例】铁轨扭曲被确定为铁路事故的原因,但是,这也只有在与一系列其他因素共同作用时,才能够引起这种事故的发生:在铁轨上运行的交通工具必须具有某种结构和重量,还要达到某一最低的运行速度。
    穆勒提出的“条件等价性”原理,被法学界长期以来一直错误地理解为具备某一结果产生的必要条件的每一事件都有平等的权利被看作这一结果的原因。其实,穆勒从必要条件结合体总体上作为结果的充分条件这点上认为必要条件的“全体”是结果的“原因”,而且他的原因和结果之间具有“永远跟随性”,即“规律性”。有时需要从一个共同充分条件的总体中选择两个以上的事件,其中每一个事件都被冠以能够单独造成一个危害的那种“原因”的尊称。这些条件中的一个条件要被“选择”或者被“挑出”作为原因看待,虽然事实上它与结果的联系方式与总体中其他条件与该结果的联系方式完全同一。作出这种选择所要遵循的原则,则随特定因果关系陈述的语境和自的而改变。比如,手中的一把刀掉到地上了,在物理学家看来,地球引力是这把刀掉落的“原因”,而法学家更倾向于认为握刀的手放松的行为是这把刀掉落的“原因”,即法学家们更关注人的行为对事件的影响。(H. L. A. HART AND TONY HONORE《法律中的因果关系》P18-20)

    3.6 穆勒还认为:就一个既定类型的结果而言,不一定会只存在一个由多个充分条件共同组成的这样的条件总体,同一种事件则可能存在数个独立的原因,它有时可能由一个原因产生,而有时则可能由另一原因引起。“许多原因都可引起机械运动;多种原因能够引起相同的感觉;许多原因都能够造成死亡”。由此之故,穆勒既承认原因的复合性,也承认原因的复数性。(H. L. A. HART AND TONY HONORE《法律中的因果关系》P18)

    3.7 穆勒关于多因一果的上述观点,不仅在当时的法学界,就放在今天的法学界也是石破天惊的,他拓展了人们对因果关系的视野和深度,尽管穆勒也没有给出让人满意的答案。穆勒把多因一果的难题清晰地摆在了人们面前:在一组由必要条件构成的充分条件作为结果的原因中,如何挑选出一个或几个必要条件作为结果的原因?其挑选规则是什么?穆勒认为“在区别原因事件和它的条件时,没有任何做法比我们从数个条件中挑选一个命名为原因这种飘浮不定的做法更显得缺乏任何科学根据了。”“从哲学意义上讲,我们根本无权对这些条件中的一个条件赋予原因的名称,而把其他条件予以排除”。为了应对穆勒,法学界给出很多种解决方案。

    3.7.1 区分条件和原因的理论
    3.7.1.1这种方案是区分多因一果的一种情形,即把多因一果的复合条件区分为背景条件和原因。下面我们仔细瞧瞧Hart教授是如何区分原因和条件的。

    3.7.1.2 Hart教授认为:穆勒关于常识是如何从这样一个复杂总体中“挑选”原因的描述是一个虚假说明。因为,尽管我们可能渐渐地知道越来越多的条件是为我们行为能够成功的介入所不可缺少的,但是我们也不能从这些因素中只“挑选”出一个作为原因对待。我们是在明白还有许多其他必要条件存在之前,自一开始就把我们的介人行为看作原因的。当我们知道有更多的条件存在时,仍然还是要把它称作原因。当我们故意地介入自然发生的过程以造成某些效果时,只要接着就发生了这些效果,那么对它们发生的原因就不会有任何其他的解释。在大火烧毁楼房的情况下,“纯粹条件”将是指诸如空气中的氧气、存在的可燃物体、或者楼房的于燥等这些因素;在铁路事故中,它们是指正常的速度、火车的载物及其重量,以及正常的停靠和加速。当然,这些因素就是那些无论是发生事故时,还是在没有发生事故的正常情况下都同样会存在的因素。正是这一考虑才使我们拒绝把它们看作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使假如没有它们,事故确实就不会发生。在灾难发生时和正常过程中都会出现的因素显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这样的因素并不能像铁轨扭曲或者丢下燃烧着的烟头那样,能使灾难发生与正常过程“造成差别”。我们常常会忽略自然科学可能告诉我们在灾难发生时与在正常过程中都会存在的那些因素,可是,即使当我们知道它们存在时,我们也仍然会把它们划入纯粹条件中去。即使我们从科学中获知(也许在一开始我们并不知道)氧气的存在是事故发生所要求必备的其中一个条件,丢下燃烧的烟头也仍然是火灾的原因。(H. L. A. HART AND TONY HONORE《法律中的因果关系》P29-31)由此可见Hart教授区分“原因”和“纯粹条件”,没有纯粹条件就没有结果,纯粹条件是导致结果的必要条件,但纯粹条件不是“原因”。Hart认为原因是“异常条件”,纯粹条件是“正常条件。”当原因作为“异常条件”介入事物正常进程后,使得事物偏离了正常的、普通的,或者能被合理预期的事件发生过程,产生、造成一些事故、祸害、灾难,或者其他偏离事物正常进程的事件。纯粹条件作为“正常条件”是作为被调查事件的一种正常状态的组成部分,或者是这个事件发生作用的方式而存在的,其中部分这样的条件已为人们所熟知,在人类环境中无处不在;而多数不但在灾难发生时和正常过程中都会存在,而且也是那些进行原因调查的人通常知道会存在的。“丢下燃烧的烟头”和 “氧气”都是火灾的必要条件,“丢下燃烧的烟头”是异常条件,这个异常条件的介入,造成了火灾事故,是火灾的“原因”。“氧气”是正常条件,在火灾发生时和正常过程中都会存在,纯粹条件是原因“起作用”的“背景”或者“媒介”。

    3.7.1.3 我认为Hart对“原因”和“纯粹条件”的上述区分是标准混乱的,是不成功的:
    (1)Hart把原因看成是对原有正常因果进程的打破,是介入的异常必要条件,而纯粹必要条件是原有正常因果进程的一部分,是异常必要条件介入前后都存在的。比如,氧气在火灾前后都存在于火灾现场的。因此,氧气不是火灾的原因,而是火灾的纯粹条件。Hart同时承认有的火灾场景中,氧气是作为火灾原因而不是作为纯粹条件处理的。“以一个实验室或者工厂发火灾为例。如果这些地方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从实验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生产程序中把氧气完全予以排除的,因为实验或者生产的成功依赖于能安全地与火源隔离,那么在这样的案件中,把氧的存在说成是起火的原因就会一点也不觉得荒谬。这种情况下,排除氧气而不是出现氧气,是实验室或者工作正常过程的一部分,因而也是一个纯粹的条件;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氧气,并不是发生灾难和正常过程所共有的特征。”(H. L. A. HART AND TONY HONORE《法律中的因果关系》P31)Hart认为在这实验室里,存在氧气是“异常条件”,所以是火灾的原因,而不是“纯粹条件”。然而Hart的判定规则在蛋壳脑袋案例中会判定受害人特殊体质是纯粹条件,而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异常条件 ”因此,侵害行为是受害人伤亡结果的原因,而受害人特殊体质是“正常条件”,是原因“起作用”的“背景”或者“媒介”,因此不是受害人伤亡结果的原因。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受害人的特色体质也会被Hart的规则判定为是“正常条件”,是原因“起作用”的“背景”或者“媒介”,因此不是医疗事故的原因。一个女孩在商场4楼电梯口倚靠在向下滑动的扶手上被扶手带下电梯口摔死。按照Hart的判定规则,这个女孩倚靠在电梯扶手上的行为是“异常条件”,而商场电梯与楼层的缺口是“纯粹条件 ”,是原因“起作用”的“背景”或者“媒介”,因此不是女孩摔死的原因。

    总共1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