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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跃: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 温跃 ]——(2024-12-8) / 已阅33852次

    8.4.2当自愿行为是“轻率的”、“愚蠢的”和“不合理的”,那么这种伤害是由于自愿介入行为所起的,因而属于最初攻击行为的一个“过于间接”的结果,因而中断原先的因果关系。

    【案例】根据当时的情况认为,呆在失事的船只甲板上仍是安全的,而下到水中则是非常轻率的;但是甲板上的一些人却选择了逃进水中,结果被水淹死,这时,他们的行为就否定了造成失事的那个船长的犯罪过失与他们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案例】被告一个白人士兵,晚间走进一个黑人火车车厢,对黑人拳打脚踢。被打的人中有一个从行进中的车上跳下,结果被摔死。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未携带武器,而死者又被他的朋友围着,他的害怕是没有充分根据的,因而在被告的行为和这一死亡之间不存在任何联系。

    8.5 自愿行为规则的例外规则
    Hart在其《法律中的因果关系》一书中对于因果关系规则的表述比较随意甚至混乱,自愿行为规则是他的主打规则,在这个规则下,实际上他还论述了一些例外情形,我帮Hart整理后作为他的自愿行为规则的例外规则。在下列情形下,介入行为不中断原先的因果关系。

    8.5.1 第一人造成的是“致命伤害”,第二人的自愿介入行为只是轻微加速了死亡(Slightaccelerationof death),不中断原先的因果关系。(例外规则一)即被害人死于一种伤害或者疾病,被告的行为只起了一种轻微的加速作用,这一行为在正常健康状态下并不足以致人死亡。

    【案例】在R.v.Adams一案中,Devlin法官指示陪审团,在这类案件中,“如果生命被缩短的时间是按周或者按月计算的,那么这与按年计算而构成的谋杀没有两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个医生正在对濒临死亡的病人进行救助时,必须按分钟,或者甚至是小时,可能不是按天或者星期来计算他所用药物对患者生命所会产生的影响,否则就会面临谋杀罪控告的危险。例如,如果因为医生做了某件事,而使死亡发生在11点而不是12点,或者甚至是发生在星期日而不是星期二,任何有点常识的人都不会说,“噢,她的死是医生造成的。”因此,如果医生治疗适当,“可能意外缩短生命这一事实不能成为判决他构成谋杀罪的任何根据。” 医生的职责不仅是要延长生命,而且当证明不可能
    延长时,还要继续减轻病人的痛苦。因此,允许他在病人注定很快死亡的情况下,经过他的同意面对其使用消除病痛的药物,即使它们轻微地缩短了生命。但不能由此得出令人无法理解的结论说,也允许没有这种职责人去做同样的事。一般情况下,必须要坚持的原则是,轻微加速死亡,例如打死一个已经被捆在电椅上的人,也是杀人罪。我认为上述轻微加速死亡的规则应该看成是适用于医疗行为的规则,是出于刑事政策考量的选择。

    8.5.2 被害人身体被强制造成损害的,被害人的介入行为不中断原先的因果关系。(例外规则二:身体强制(Physicalcompulsion)

    【案例】被害人受到被告人的殴打后脑袋发昏,头晕眼花,步履跟跑,结果撞到一根铁柱子,身受重伤,继而发生死亡。这种晕摇晃不能中断殴打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这这种晕摇晃几乎不能称之为是一个行为,至少不是一个自愿行为。

    8.5.3 被害人为保护自己的生命、身体和财产而实施的自愿介入行为通常不被认为中断原先的因果关系。(例外规则三:自我保护(Self-preservation))

    【案例】R。v.Pitts一案中,死者在躲避被告人时滑倒并掉进水里。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如果被告打击了死者,死者由于担心来自于周围环境的紧迫的暴力侵犯而使自已掉进水中,溺水而亡,被告就犯了杀人罪,即使死者的行为并非确有“必要”,但这样的行为是避免这样的暴力或者威胁的一种方式;而且在当时形势下,这对受到侵害的人来说是是一个合理的步骤和自然而然的事情。

    【案例】被告劝说受害人坐进他的汽车,随后就企图对她进行侵犯;她立即打开车门并从车里往下跳,在下落过程中她的脑壳被摔碎,人也死去。法院认为,死者在她所处的那个环境之中,对于被告的犯罪行为所制造的危险产生了严重的恐惧感,被害人为了保护自已的贞操而实施冒险的自愿介入行为造成自身死亡,被告也构成杀人罪。

    【案例】在Moyer一案中,被告参与抢劫一座加油站,在这一过程中发生枪击,加油站老板使用手枪进行自卫,导致在这里工作的二个服务人员被打死。被告声称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那一枪是由加油站老板,而不是他射击的。陪审团接到的指示是:如果致人死亡的那颗子弹是从死者老板的枪中发射出来的,目的是要挫败这次抢劫行为,那就可以裁决被告构成谋杀罪。因为保护自已的行为是人的一种最初本能,同时也是受到侵犯威胁的人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警察在解救绑架人质案件中击中了被绑架人或旁观者或绑架犯的同伙,警察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而且也是出于为了自我保护的目的而做出的自愿介入行为,不中断原先绑匪的因果关系,死亡结果归因或归责于绑匪。在wealthy.Moore一案中,法院认为参与暴乱者对在平息暴乱过程中其他叛乱参与者被警察打死构成谋杀罪,而自已的被打死则是实施了自杀。

    【案例】在R.v.Dowdle一案中,本案被告和其他人一起
    被控实施了抢劫罪。抢劫过程中,被害人试图逃走,不料意外地被拌倒并从楼梯上摔了下来,造成致命的伤害。Hart认为摔倒可能既是一个意外,同时也是抢劫犯所使用的暴力所造成的结果,暴力使得逃走成为自我保护的手段。因此不中断原来的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死亡归责于被告。

    【案例】在 State v.Leopold 一案中,被告对一幢建筑放火以图获利保险金,该建筑一个承租人让他两个儿子到这幢建筑中抢救财产,而被烧死。被告仍然被正确地判决构成谋杀罪。法院把抢救财产这样一种努力描述成“自然的”行为,这种自我保护的自愿行为不中断原先的因果关系。

    8.5.4 在自我保护过程中实施自愿行为发生的意外事件,不中断原先的因果关系。(例外规则四:意外事件(Accident))

    【案例】在R.y、Barker一案中,被告作为艘船的船长助手,他酒后驾船航行,技术如此的笨拙,致使船在离岸边还有一些距离的地方搁浅。乘客出于他们的自愿放下几艘小船,乘上小船后向岸边划去。但是在他们没有任何过失的情况下,小船翻了,一个儿童被淹死。新南威尔士法院对被告判决对这个儿童构成普通杀人罪。在这个案件中,乘客为了自我保护而放下小船,他们的行为是合理的;后来小船翻了,是一种意外,不中断被告原先的因果关系。

    8.5.5 在对被告不法制造的形势作出反应的过程中,由履行义务或者保护自已利益的人所实施的自愿介入行为即使有过失,也不中断原先的因果关系。(例外规则五:过失(negligence))
    如果一个人给他造成了危险的伤害,或者意图借此毁掉性命,而负责治疗的内科或者外科大夫的过失、错误或者缺乏技术对死亡的发生也起了作用,这根本不能成为杀人罪指控的辩护理由。总的来说,在英国及英联邦共同体也都得出了相同的结论。
    例外规则五的例外情形:如果这种反应是非常的“不自然”或者“不合理”,以致能够根据它的异常性否定因果关系,那情况就两样了。

    8.5.6 儿童、精神病人或者由于醉酒或者疾病而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人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中断原先的因果关系。(例外规则六: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Actsof persons undera disability))
    【案例】在R.v.Michael一案中,被告为了让她儿子死去,就拿来瓶鸦片酒交给一个叫做Stevernis的女人,叫她每晚给这个孩子喝一茶匙。负贵照看这个孩子的Stevens没有这样做,但把瓶子放在一个斗篷架上。另一个5岁的小孩发现了它,把它交给被告的孩子。他把瓶子喝空后死去。被告的行为被认为构成了谋杀罪,那个5岁儿童的行为不中断被告行为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案例】在R.v.Low一案中,一个工程师被判决犯有普通杀人罪。他的职责是操作一台蒸汽机器把矿工升到地面。有一天,他擅离岗位,将机器交由一个无知的男孩来操作;在被告离开前,这个男孩已经说明自已完全没有能力来操作这种机器。结果由于男孩的无能,而把一名矿工掉抛进坑道,导致死亡。这被认为是被告过失的结果。

    【案例】Johnsony,Alabama-案中,警察试图速捕被告患有精神病的父亲。为了帮助他父亲,被告实施了妨碍行为,放开了他父亲的双手,这使他父亲能够杀害其中一名警察。法院认为这种情况下被告犯有杀人罪。

    8.6 异常性(abnormality)规则:异常的自然状态、事件、动物行为,以及人的巧合行为均中断原先的因果关系。
    8.6.1 自然状态、事件本身异常
    【案例】行为人的行为使被害人身受致命伤(如用刀刺中被害人颈动脉),此时突然发生了地震,倒塌的柜子直接砸到被害人,致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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