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温跃: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 温跃 ]——(2024-12-8) / 已阅33895次


    (2)在另一些案例中,Hart把介入条件看成是“正常条件”,不介入是“异常状态”,是结果的原因。原先的因果流程因不讨人喜欢,不符合人们的价值和期待而被看成是“灾难”。比如,在印度发生严重饥荒时,那里的农民可能会把干早说成是原因;而世界粮食组织则可能认为饥荒的原因是由于印度政府没有建立粮食储备,而干早只是纯粹的条件。再如,花儿枯萎不是因为干旱,而是因为没有给花儿浇水,干旱只是“正常条件”,没有给花浇水是“异常条件”,因此是花儿枯萎的原因。Hart的规则使得不作为成为“异常条件”,成为原因。由此可见,Hart的“正常”与“异常”的区分取决于价值选择,取决于把什么条件选择为“异常条件”和“正常条件”。

    (3)在Hart看来,正常条件也不一定必须在“异常条件”之前,被异常条件打断原来的因果程序。他认为甲在户外点火,一股平常的微风吹起,导致火势蔓延到乙的财物,尽管假如没有后来的微风,就不会发生任何损害。甲的行为仍然是危害发生的原因。微风继甲的行为之后而起(在原因上也是独立于这一行为的)这一事实并不能改变它的纯粹条件地位。(H. L. A. HART AND TONY HONORE《法律中的因果关系》P35)

    (4)把上述Hart的判定标准归纳一下:异常条件是原因,正常条件是纯粹条件不是原因。有时正常条件是背景,异常条件是介入正常程序后使得事物偏离了正常的、普通的,或者能被合理预期的事件发生过程;有时正常条件介入异常程序后使得事物回到正常的能够被合理预期的事件发生过程,而正常条件欠缺是发生灾难的原因,比如,明明火灾的原因是闪电,但人们不把闪电作为火灾的原因,把闪电看成是正常(背景)条件,而是把高楼欠缺避雷针看成异常条件作为火灾的原因,从而归因于高楼的设计者和建造者。再如,日常生活中把静态条件或者消极事件说成是原因,缺少雨水是谷物庄稼歉收的原因;路上结冰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信号员没有拉动控制杆是列车发生撞击的原因。Hart认为通常正常条件在前,异常条件在后介入,但不排除有时异常条件在前,正常条件在后,比如户外点火是异常条件,微风吹起是正常条件,户外点火是火灾的原因,微风吹起是纯粹条件。由此可见,看起来Hart给了区分原因和纯粹条件的判定标准:异常条件和正常条件。但他并没有进一步说清楚如何区分异常条件和正常条件,其实这两者的区别完全是视角和价值选择问题。Hart给出的异常条件和正常条件区分规则,对于“丢下燃烧的烟头”、“氧气”和火灾后果的解释看起来很圆润,甚至可以说是这种案例中抽象出来的规则,但换个案例Hart的规则就缺乏解释力了,需要添加各种特设规则来挽救以至于最后特设规则与主规则矛盾冲突。比如,Collingwood进行了挽救:“原因永远是一个事件或者事件的一种状态,借助引起或者防止它们出现,我们就能够造成或者避免这种结果。”(H. L. A. HART AND TONY HONORE《法律中的因果关系》P29),问题是这样一打补丁后,Hart关于原因是介入背景条件的定义就不能成立了。原因本质上是于预或者介入一个能够正常发生的事件过程的某种东西,而不是防止或避免介入因素出现的背景条件。因此,Hart关于原因和条件的区分是标准混乱的,是不成功的。

    3.7.2 原因说
    3.7.2.1 在一组必要条件中,对于结果来说哪个更加重要?更加关键?更加有力?由此产生了原因说的各个分支:最有力条件说:对结果发生最有力的条件是原因。“优势条件说”:为结果发生提供了决定性方向的是原因。“最终条件说”对结果发生在时间上给予最后影响的条件是原因。“异常行为原因说’违反生活常规而进行的行为是原因。“动力条件说”将条件分为动的条件和静的条件给结果发生提供了动力条件的是原因等各种学说。

    3.7.2.2 我认为原因说是在一群必要条件组建的引起结果的充分条件中,选择一个必要条件,作为结果的原因。其思路与英美法系的近因说的“实质且起作用原因说” 以及与客观归责论的“使得危险得以实现的强有力的因素”相同,都是面对众多同时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或前后发挥作用的介入因素,选择一个作为结果的原因,而排斥其他因素作为原因的做法。

    3.7.2.3 中国的刑法学界很多学者跟随日本刑法学界的看法认为原因说昙花一现地被淘汰了,其实,日本大阪南港案的裁判文书就是否定了相当因果关系说而回到了原因说,即以一个对结果贡献度最大的必要条件行为作为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原因。在处理一组必要条件组合成的充分条件原因的案件中,客观归责论和英美法系的近因论等给出的方案中都有原因说的影子。不论相当因果关系论还是客观归责论,只要在结果的归责中,关注原因力的大小和对结果的贡献度的差异对归责的影响,那么就落入了原因说的怀抱,因此,不是原因说早就死亡了,而是原因说一直活在相当因果关系论、客观归责论和英美法系的双重因果关系论的“法律原因”中的,几乎是永生的。

    3.8 在多因一果情形下,除了同时发挥作用的背景条件(即Hart所谓的纯粹条件)外,最让学者们头疼的是在行为之前或之后发生的介入因素对原先的因果关系链的影响作用问题,即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关系?

    3.8.1 我认为介入因素与结果的关系实质上也是复合原因或复数原因问题,只不过是从时间轴角度考虑介入因素对结果的影响,而复合原因理论或复数原因理论或时间顺序因果理论都是从静态角度讨论对结果的影响。而Hart区分条件与原因理论实际上是对复合原因问题用介入因素的动态视角来研究,把一部分条件称为纯粹条件(即背景条件),把其钦定的条件看成是对背景条件的介入,故称为“异常介入条件”即“原因”。他认为原因介入后,使得原有的因果进程发生异常,脱离了正常的因果发展轨道。Hart反复强调:“原因本质上是于预或者介入一个能够正常发生的事件过程的某种东西,这一观念是常识中原因概念的中心内容”(H. L. A. HART AND TONY HONORE《法律中的因果关系》p26)。由此可见,介入因素引发的因果关系“中断”问题,是多因一果难题的中心问题。

    3.8.2 引起刑法学因果关系纠缠的,有一半是涉及“介入因素”的多因一果案件。
    【案例】张三把李四打伤了,李四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医院发生火灾,李四被烧死了,李四的死亡可以归因或归责于张三吗?一般认为火灾的介入,中断了原先因果关系。

    【案例】张三把李四打伤了,李四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医院遭到恐怖分子袭击,李四被流弹击中死亡。李四的死亡可以归因或归责于张三吗?一般认为恐怖分子的袭击中断了原先的因果关系。

    【案例】如果某人朝其妻开枪,意图杀死她;她躲人其父母房内,被一个落下的铁柜砸伤。无论是从法律意义上说,还是从其他意义上说,都不能认为是这个男子伤害了他妻子。(H. L. A. HART AND TONY HONORE《法律中的因果关系》P12)即Hart认为落下的铁柜中断了原先的因果关系。

    【案例】对于受害人受伤后在医院不配合治疗的行为(张某在医院明确要求术后禁食水的情况下,患者不遵从医嘱,术后第一天开始大量口服牛奶,并过早下地剧烈运动,并用淋浴头冲洗伤口,后出现伤口感染及腹腔感染。后家属放弃治疗,出现感染中毒性休克,最终临床死亡。案号:(2019)京刑终52号)导致是死亡案件,我国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被害人自身不遵医嘱的行为系事后行为且不能认定被害人张某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因此,刘某圆等人的伤害行为与张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遭到中断,刘某圆仍应对张某死亡结果承担责任。这个判决理几乎宣布任何具有介入因素的案件,由于介入行为都是伤害行为的“事后行为”,不中断因果关系。

    【案例】在远离医院的郊外房子里,行为人的行为使被害人身受致命伤(如用刀刺中被害人颈动脉),此时突然发生了地震,倒塌的柜子直接砸到被害人,致其死亡。有学者认为:如果即使不发生地震这一介入因素,也不具有将被害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的时间或者可能,那么,就应考虑行为人当初的实行行为对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不应否定其间的因果关系,即原先因果关系没有中断。这个案例给出的规则是:如果没有结果规避可能性,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

    【案例】 在户外点燃火,一丝微风吹起,火随风移,烧毁了相毗邻的房屋。在这里,微风是独立于人的燃火行为的,但是用法律上喜欢用的术语说它并不能“中断因果链条”。将A的行为说成是房屋被毁的原因,这是正确的,也是自然的。(H. L. A. HART AND TONY HONORE《法律中的因果关系》P12)Hart认为微风是野外常态的,尽管是在人的燃火行为之后介入的,但微风的介入不中断原先的因果关系。Hart肯定不能理解哈利波特故事和中国古代聊斋故事中的“一阵妖风袭来”是如此的非常态。

    【案例】被非法拘禁的受害人,可以选择更加巧妙的方式逃脱,他选择了从十二楼用被单连接成是绳子而逃脱被摔死了。被害人的行为是否中断非法拘禁人的因果关系?被害人逃跑时,没有选择最优的逃跑方式或路径而死亡,其选择是否导致先前行为人的因果关系中断?

    3.8.3 介入因素在何种情形下会阻断原先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各派学者针对不同案例给出不同的解决方案。

    3.8.3.1 英美法系对因果关系“中断”的看法和理论,我们留到后面专门介绍评价英美法系的因果关系理论那部分再细谈。

    3.8.3.2 我国学者对因果关系中断论的批判经常不着边际,抓不住要点。比如,有学者批判条件说的因果关系中断论:“其一,原本存在的条件关系,由于发展过程中介入了其他因素就发生因果关系的中断,即一方面肯定条件关系但一方面又否定因果关系,这在条件说立场下是自相矛盾的;其二,只要有介入因素存在的案件就一律否认因果关系,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并不妥当。”(张理恒《刑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梳理及案例检视》)我认为所谓因果关系的中断,是指前行为实施后,如果出现介入因素,在某种规则下被认定中断了前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即前行为不对结果负责了,由介入因素对结果承担责任。在这里,不存在任何一个中断理论都会认为一旦出现介入因素必然都中断因果关系问题。各家理论都在讨论何种情况下介入因素会导致原因果关系的中断。另外,根据条件说认定原因后,如果出现介入因素而认定原因果关系发生中断,这不构成理论上的自相矛盾。因此,张理恒在《刑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梳理及案例检视》一文中对中断说的批判是错误的。其实因果关系中断理论不完全都是建立在条件论基础上以缩小原因范围的理论。前后两个行为,前行为对结果的贡献是否因后行为介入而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因果关系中断,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是因果关系没有中断。这里不需要讨论条件公式的适用以判定前行为是否属于结果的必要条件。

    3.8.3.3张明楷教授在其《刑法学》(第六版)中,关于结果归属问题给出的观点是:(1)行为人实行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大小;(2)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3)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4)介入因素是否属于行为的管辖范围。我认为张明楷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判定规则,且不谈“异常”程度的大小难以判定,仅仅依据原先行为和介入行为对结果的贡献度,在多因一果的情形下会出现以贡献度达到百分之多少才是合适原因?其实,这4点基本上来自于前田雅英,对这个问题,张明楷在“太黄太厚”中基本上是把前田雅英的观点和山口厚、井田良的危险现实化说外加客观归责论调料一锅烹了,让人傻傻搞不清以什么为标准。(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P231-250)

    3.8.3.4 Roxin教授认为:“行为人扣留了正向一位在水上漂流的人流去的橡皮艇或者狗,而那个本来会得救的被害人现在却因此被淹死了。或者:有人毁掉了能够拯救另一个人的唯一的药;有人割断了救火队本来可以用来扑灭大火的消防水龙。这些案件的共同之处在于,当这个他所阻止的因果过程本来几乎一定会阻碍这个符合行为构成的结果。当一个人泼洒了一份救命用的血清,但是,“这份血清反正在前往救护就要死亡的乙的飞机上,就已经因为温度的影响而被毁坏了”,这样,这个实施行为的人因此就不是原因。” (Roxin《德国刑法学总论1》P169)我认为Roxin教授把能够有效阻止原先的因果进程的介入因素称为“原因”。所谓有效阻止是指:几乎一定会阻碍。在有效阻止原先的因果进程下,原先的因果关系得以“中断”。这种对原先因果关系的中断的思路面临下面的困境。

    【案例】李四在人行道上放置物件导致张三绕道快车道上行走,被路过的汽车撞死。如果张三在原来人行道上行走,不会被路过的汽车撞死。李四在人行道上放置物件导致原来的因果流程发生改变,张三的死因是被汽车撞死,李四的行为不是张三的直接死因或合法则死因,但李四是否应该对张三的死亡承担责任?李四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吗?当介入因素改变了原先的因果流程后,就应该把结果归责于介入因素吗?因道路临时施工拥堵,一辆公交车被迫绕道,被流星砸中造成全车乘客死亡。道路临时施工导致原先的行车路线发生改变,原先的因果流程改变了,全车乘客死亡的结果应该归责于临时施工者的行为吗?由此可见,Roxin教授主张的介入因素“有效阻止”原先因果进程就中断原先因果关系的规则,就他所举案例来看还是比较合理的,一旦更换其他案例,就显得荒谬了。

    【案例】 张三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李四住所,意图杀死李四。在两人厮打的过程中,李四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问题是,李四的死亡与张三的杀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笔者持肯定回答。这是因为最早出现的实行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概率本身就非常高,而介入因素只是与最初的实行行为相伴随发生,虽然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直接是由介入因素造成的,但还是应将死亡结果归属于最初的实行行为。故D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张理恒《刑法上因果关系理论的梳理及案例检视》)我认为这个案例根据介入因素是先前行为“相伴引发”的行为而认定因果关系没有中断,但仅仅凭借介入因素是前行为相伴引发的,而不能肯定得出因果关系没有中断。比如,张三为了杀人而购置了毒药,并且将毒药放在了自家卧室的橱柜里边,孩子将毒药拿了出来并且误喝了毒药而死亡。孩子喝毒药的行为可以看成是张三购买毒药和放置毒药“相伴引发”的,但山口厚教授认为张三的行为不是杀人的实行行为,孩子的死亡结果不能归属于张三。(山口厚:《刑法总论》第2版P49)

    3.8.3.5有学者指出:当介入因素属于“偶然事件”时,中断原因果关系。比如,张三打伤李四,李四被送往医院时遇到医院大火被烧死,医院大火就是偶然事件。偶然事件涉及哲学上的偶然性与必然性之争。按照决定论的视野,万事万物产生存在及其消亡都是必然的,所谓偶然事件实际上是对必然性的无知。如果存在无所不知的神灵,那么在神灵眼里一切都是必然的、万物都是被原先的因果关系决定的。由于我们不是神,所以,我们人类眼里存在偶然事件。医院大火是偶然事件,所以,李四被医院大火这种偶然事件烧死,其死亡是不可归因和归责于张三事先的伤害行为。张三事先的伤害行为产生的因果关系链中断了。如何判定一个事件是偶然事件而不是必然事件呢?按照这派的观点就是人们无法认知其原因的事件就是偶然事件。比如,人们以前搞不清微生物和病毒,因此那时的微生物和病毒在人体内的作用和影响在当时的人们看来就是偶然的事件,后来人们认识了微生物和病毒,那么微生物和病毒在人体内的作用和影响就是必然事件。这种把偶然事件与人类的认知挂钩的说法显然是荒谬的,能否认识到医院必然在此时此刻发生大火的原因与张三是否要承担李四被烧死的死亡责任,通常情况下是缺乏关联性的。只有在一种情形下张三对医院大火的认知才会与李四是死亡发生关联:张三事先知道医院要发生大火,有意打伤李四,然后人们会把李四送到这家医院的病床上,因而大火会把李四烧死,从而达到杀死李四的目的。如果一切如张三所料发生,李四因此被大火烧死,那么可以得出结论:张三故意杀人既遂。正如张三事先得知恐怖分子在那架飞机上放置了炸弹,因此那架飞机起飞后发生爆炸对于张三来说就不是偶然事件,而是必然事件,张三劝说李四去坐那架飞机出去旅游,李四听从了张三的建议去乘那架飞机,死于那架飞机的爆炸事件。这时,那架飞机的爆炸事件对于张三来说就是杀人手段,张三要对李四的死亡承担责任。通常情形下,张三能否认识到医院必然在李四到达医院的此时此刻发生大火的原因与张三是否要承担李四被烧死的死亡责任是缺乏关联性的。换句话说,即使张三没有认识到医院大火的原因,也不能说这对张三来说是偶然原因,因此张三打伤李四的行为不是李四死亡的原因。把“偶然事件”等同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原因的事件”,产生的随意性和相对性太大,一个事件对张三来说是偶然事件,对李四来说可能就是必然事件了。何况介入因素不都产生中断因果关系的效果,比如,张三在户外扔了一个烟头,一股平常的微风吹起,导致火势蔓延到乙的财物,尽管假如没有后来的微风,就不会发生任何损害。介入的微风对于张三来说是偶然事件,因为他不可能认识到空气分子的运动状况,但人们通常不认为微风中断了张三烟头引起火灾的因果关系。行为人视野中的“偶然事件”不都产生中断因果关系的效果时,又引出了一个新的问题:如何判断偶然事件是否具有中断因果关系的效力?引入“偶然事件”并没有解决问题,只是把原先的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问题转换成一个新的问题:如何判断偶然事件能否中断因果关系?

    3.8.3.6上述学者是把偶然事件定义为对必然性的无知,这种过于哲学化的决定论立场并不能解决刑法学中的因果关系中断问题。当然,还有一种哲学化的立场就是:万事万物都是偶然的,所谓必然性、科学规律等不过是“假说”“猜想”,是人类思想对混乱的外部世界的拟制、规制。这种带有康德学术痕迹的观点据说得到了微观世界测不准定律的支持。但这种偶然性世界观把所有介入因素都看成是“偶然事件”,如果因此得出所有介入因素的情形下都中断“因果关系假说”,也显得过于草率,毕竟有些情况下人们不认可偶然介入下,原因果关系发生中断,比如,大阪南港案。

    总共1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