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温跃 ]——(2024-12-8) / 已阅33854次
8.6.2一些事件本身并不异常,也并非在某一时间或者在某个足够长的间隔期间内不容易发生;但是一且它们的发生与人们的普遍期待相反,而又与其他事件存在着某些特定的时空关系,就会被认为中断了原先的因果链条。(巧合(Coincidences)规则)
【案例】在Bush y.Commonwealth --案中,死者曾因被告的殿打而受伤,伤势并非致命性的。随后她被送往医院,在那里她从一个护士身上感染上猩红热病而死亡。法院认为被告并不构成杀人罪,因为“如果存在一个并非由于这种伤害而自然介人的继发原因,那么死亡就是由于天灾,而非造成伤害那一方的行为。
【案例】绑架者小心地驾驶裁着人质的汽车,发生碰撞事故后造成人质死亡,碰撞只是一种巧合,并非绑架的一种结果。因此,原先因果关系被“巧合”中断,人质的死亡不可归因或归责于绑架者。
8.6.3下列情形下,自然状态、事件不中断原先的因果关系。
8.6.3.1被告不法行为之后紧随着出现一个自然状态或者事件,如果它是常态的或者其内容是平常的,就不中断原先的因果关系;在被告不法行为实施时同时存在的一个异常自然状态或者事件,不中断原先的因果关系。
【案例】Hendrickson v.Commonwealth一案中,丈夫把穿得很少的妻子赶到屋外的雪地中,导致她被冻死,肯塔基法院认为持续的寒冷天气是常态的,并不能否定丈夫的行为和妻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只要一直呆在外面不是妻子的自愿行为,陪审团就可以裁定丈夫犯有普通杀人罪。
8.6.3.2 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特殊体质等并存环境条件发生“巧合”造成危害结果的,受害人特殊体质或其他并存环境条件不中断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个规则也被其他学者归纳后称为“蛋壳脑袋规则”。
【案例】在Commonwealth v.Giacomazza一案中,死者在遭被告枪击时,患有小动脉感化和冠状动脉血栓病。医院的病历说明死亡的原因是由于这两种疾病和被告造成的
枪伤。法官认为需要由陪审团来确定在枪伤和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一个人使用致命武器以能使人的生命处于危险境地的方式给他人造成伤害,而且这一罪恶行径也引起了死亡结果的发生,那么,证明还有其他原因共同造成了这一致命结果并不能改变这-行为的性质或者减弱它的犯罪性。"
【案例】在 R.v.Fletcher 一案中,被告在打击被害人时,她病得很重,即使如果没有这次打击,她也有可能活不过6周时间。但最后她在这个时间之前死去了。被告被判决犯有杀人罪。
【案例】在Levy v.The King一案中,被告刺伤死者时,他正处于肝脏梅毒潜伏期,因而在使用青霉素有磺胺类药剂治疗时,身体不能抵抗药物的作用因而死亡。法院认为,只要这种治疗是合理的,对被告就判处谋杀罪就可能是正确的,陪审团可以裁决被告的刺伤是死亡的“有效原因”。
【案例】在State v.Frazier一案中,上诉人曾用拳头教训死者,导致死者的口腔里面轻微破裂。被告并不知道死者是血友病患者。这个裂口引起了持续10天的大量出血,最终结束了他的生命。密苏里法院认为,这种殴打一般不会引起生命危险,而且也并不知道死者患有血友病,这都不是辩护理由。因此上诉人还是被判决构成普通杀人罪。
8.6.4 动物行为规则
8.6.4.1 动物行为的正常介人不中断因果关系。
【案例】在R.v.Halloway一案中,Halloway被控把Payne他拴在马尾巴上。可能是受到击打声音的惊吓,这匹马奔跑起来,把Payne在地上拖了很远。他的肩膀被折断,“当场死亡”。Halloway被裁定犯有谋杀罪,马的突然惊慌不被看作是一个异常的介人事件,因此不认为中断原先的因果关系。
【案例】在Harlot一案中,被告生下一个小孩,她把他放在一个果园里,上面盖上树叶。一只鸢用爪子对他进行袭击,结果立刻导致他死亡。被告被判决犯有谋杀罪,法院的判决理由是鸢的攻击是与这种动物的本性是相符的,是正常的动物介入,因而并不中断因果关系。
8.6.4.2动物行为异常的介人,或者与被告的不法行为或者与某一行为的公认结果相结合而形成一种巧合的那种介入,则中断因果关系,能免除被告的责任。
【案例】被告人在街上和被害人会面,出于杀害他的故意,朝他猛击一拳,导致其踉跄后退;恰在这时一条狗奔跑着从此经过,被害人被狗跘倒,头骨被摔裂,并最终由此引起死亡。被告被认为不能构成谋杀罪,因为被害人摇晃后退时正好有条狗冲了过来,这是非常不可能发生之事。在这里,动物的行为与这一拳击行为相结合,就构成了一种巧合,中断了原先的因果关系。
【案例】在People v.Rockwell一案中,当被告用拳头将一个人打倒时,一匹马踩到他身上或者用蹄子踢他,造成他身体受伤,并最后导致死亡。在这里,这匹马的这种行为被推定是与匹马的本性不相符合的,是动物的异常行为,中断原先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不构成杀人罪
8.6.5 人的非自愿行为规则
从对于被告的不法行为的一种反应或者回应意义上讲,人的介入行为可以区分为独立的和非独立的。
8.6.5.1对于人的独立的介入行为来说,如果它是正常的,就不中断原先的因果关系;如果它是异常的,或者与这一不法行为的结合形成了一种巧合,那就中断原先的因果关系。
【案例】在R.v.Horsey一案中,被告被指控谋杀一个陌生人。他放火点燃了围场里面的一堆稻草。当火燃烧起来时,有人看到死者出现在烈火中,他的尸体后来在围场中被找到。法院认为,死者的进入如果发生在这个被告对稻草堆放火之后,那就只能是一种巧合之事,因此中断原先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判决被告无罪。
【案例】在R.v Stripp一案中,被告驾驶一辆汽车,在道路的错误线路上绕了个弯。死者喝醉了酒,骑着自行车与汽车相向而行,在最后一刻突然转到被告的线路上,从而导致迎头相撞。被告在上诉中被宣布不构成可罚的杀人罪。判决的理由是死者骑车的突然转道行为与被告在错误线路上的不法行为形成了“巧合”,这种异常状况下中断了因果关系,死亡结果不能归因或归责于被告的行为。
8.6.5.2 对于非独立行为来说,轻率的或者重大过失的,中断原先的因果关系。
【案例】在Commonwealth v.Root一案中,两人同意在公路上违反车速限制超速赛车,其中一个人在对面驶来的一卡车已经接近时,试图超过对手,突然转向越过公路分界线,进入对面行来的卡车的线路。在接下来的碰撞中他被撞死。法院认为,另一个人与死者达成的比赛协议在刑法中不能
被看成是死者死亡的近因。这一判决的正当化根据在于,尽管存在非法比赛的协议,死者突然转入卡车的线路则是轻率的,能够中断被告的比赛协议行为与死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客观归责论在此可能会从被害人“同意”角度否定被告人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可归责性。
8.7 医生过失和被害人过失的因果关系规则
Hart专门对医生过失和被害人过失进行专项归纳研究,给出了一系列因果关系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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