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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跃: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 温跃 ]——(2024-12-8) / 已阅48710次


    10.8 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之所以理解为包括被害人自杀,是因为这个罪一般发生于家庭内部,法定刑较低,该罪即使包含受害人自杀后果的量刑也不过7年以下。该罪常见的最大危害结果就是婚姻当事人自杀,如果完全排除自杀,则该款的规定似乎没有了实际意义(该罪把受害人自杀纳入法规保护目的的范围,其实也是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的结果)。

    10.9 英美法系坦率地承认在处理因果关系问题时存在刑事政策的考量。其实,因果关系问题本来就不是实在世界的真理发现问题,放大视野看因果关系问题是归责问题的一部分,既然是归责问题就必然存在归责时的刑事政策考量,这是价值选择,不是真理问题。英美法系的近因论中的很多规则和客观归责论中的许多归责规则其实都是价值选择,穿着客观外衣的主观价值选择。当然,主观选择也并没有什么不好,这个世界本质上就是意志的产物。我们眼见的世界不是本来就该这样的,也不是冥冥之中的必然性决定成这样不堪的:污水横流、空气污染、战乱不断,经济下行、未成年人和他们的父母整天都沉迷于王者荣耀世界,这一切都是意志的产物。改革开放也不是必然的,那是邓小平意志的产物,我们这代人能够上大学读书也是邓公意志的结果。法律追求的不是客观性,不是真而是善,在法律这个本来就是意志的世界里,苦苦寻求客观性,犹如水中捞月。

    10.10 在我们的常识世界里,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共识”,价值选择应该是根据“共识”给予的选择。共识下的价值选择决定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决定了将结果归因或归责于哪个行为人,决定了依法惩罚哪种行为,决定了用刑法保护什么和惩罚什么。在归责时要尊重“共识”,依靠“共识”,至于“共识”的真理性如何是不重要的。“共识”里包含着人类社会共同的认知、价值追求和理想,也许共识中有些虚幻的东西,但人类社会、国家和社会组织需要“共识”才能维持住、延续着。雅各布斯认为: “刑法的功效存在于,反对违反社会确定的与自己同一的规范。也就是说,刑法确认社会的同一性··在这个理解中,刑罚不仅是维护社会同一性的一种手段,而且已经是这种维护本身………。”我认为雅各布斯表达了与我相同的观念:刑法追究的是社会的“共识”。其实,在寻求案件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时,所谓的法医鉴定和科学鉴定等,与依据日常生活常识认定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的方法一样,不是在寻求真理,而是在寻求“共识”。“共识”是社会公众接受判决结果,平息纠纷的最后依据。“共识”是否正确或是否为真理不重要,关键是以“共识”为基础取得社会公众对判决结果的认可。

    10.11 世界的真相真的不重要,在人有限的生命中,重要的是心灵的平静和社会群落的“共识”,“共识”是社会群体存在的基础和解决纠纷的途径。不论这种共识的基础是神学、道德、科技观、还是某种意识形态。社会共同体的共识很难概括或被全体成员所认可,但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识是法治的根基,缺乏共识的分裂社会不可能拥有法治和民主。民主是人们追求社会共识的努力的一部分,也许是很虚假的一部分,但法治的基础确实是共识。因果关系问题表面上看是客观现象间联系问题,实际上从来都是隐含着人类的价值、理想、选择和共识。法治的世界与其说是寻求真相真理,不如说是寻求共识共存。很多学者容不下“意志决定世界”,其实真正的问题是:为何我们不能用意志、用共识构建一个善的社会?愿望还是要有的,万一实现了呢?这就是人生,这就是因果。(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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