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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悬赏广告

    [ 申剑 ]——(2005-9-22) / 已阅136964次

    则要按合同违约来处理了。
      2、悬赏人的义务
      第一,按照悬赏广告的内容,对行为人给付应当给付的报酬。
      悬赏报酬一般是财产或者财产利益(单纯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精神利益
    的情况很少)。本人认为,悬赏报酬的内容,应当依悬赏广告的内容确定,
    如果悬赏广告的内容就是指定的精神鼓励或者精神利益(如荣誉称号、奖
    章、匾额等等),亦未尝不可;如果是财产或者财产利益,悬赏人应当向行
    为人进行支付。
      悬赏报酬的领取,如果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行为人只有一人,则
    悬赏的报酬是多少,悬赏人就应当向行为人支付多少。如果完成悬赏广告
    指定行为的为数人,其处理的规则是:第一,可以确定完成行为的先后顺
    序时,报酬应归于首先完成此行为的人。第二,数人同时完成此行为时,
    各取得报酬相等的一部分;如果报酬因其性质为不可分割,或按悬赏广告
    的内容只能由一人取得者,经抽签确定由谁获得报酬。第三,数人合作取
    得悬赏所约定的结果的时候,悬赏人应考虑各人在取得结果中所起的作用,
    按公平原则衡量,将报酬分配给各人;或者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未果,
    可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确定分配数额。第四,合作完成此行为,如果行为
    人中的一人不承认分配有拘束力时,悬赏人在行为人之间自己对其权利的
    争执最后解决之前,有权拒绝履行义务;但各行为人均得为全体行为人请
    求将报酬提存。在本文所述王云辉诉董仁帅悬赏广告纠纷案中,王云辉在
    悬赏广告中分别指定了拾得皮包和提供线索两个悬赏行为,给付两个悬赏
    报酬,即各为1万元和3000元。董仁帅在完成拾得皮包的行为后所主张的
    两份报酬,实际上是假借完成了悬赏广告中指定的两个悬赏行为,事实上
    并不是两个人完成同一个悬赏行为。对此,王云辉提出异议,只同意履行1
    万元的义务,是合理的。但是,其在上诉中不同意履行悬赏报酬的义务,
    是对给付悬赏报酬义务的违反,法院不应当支持这种违约行为。
      在"假一罚十"的"承诺"中,原则上是对任何一个打假者都许诺给
    予报酬,这与大多数悬赏广告只规定一份报酬的情况是不同的。缺少这样
    的一个特点,"假一罚十"的承诺是否就不是悬赏广告了呢?本人认为,"假
    一罚十"具备悬赏广告的主要的、基本的特征,从其本质属性上看,是悬
    赏广告的性质;其中悬赏的报酬问题,其数量与大多数悬赏广告的要求略
    有不同,但不影响"假一罚十""承诺"的悬赏广告基本性质的确定,应当
    将"假一罚十""承诺"的性质界定为悬赏广告,即在悬赏广告有效存在的
    期间,凡是完成打假行为的行为人,悬赏人都应当向其给付指定的悬赏报
    酬。
      第二,撤销(撤回)悬赏广告的赔偿义务。
      悬赏人对于悬赏要约负有信守义务。悬赏广告一经发出,悬赏人就应
    当信守自己在广告中指定的各项要约,除悬赏广告已经被悬赏人有效撤销
    外,不得任意毁约。悬赏广告撤销给行为人造成损害的,应否给予赔偿,
    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德国法和日本法,其规定如果悬赏人明知行为
    人已经着手或者准备着手实施悬赏行为,而以加损害于该行为人为目的撤
    销悬赏广告者,构成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受害人予
    以损害赔偿。不构成侵权行为的,不予赔偿。二是瑞士等国法,其规定除
    悬赏人证明行为人不能完成其行为外,对行为人因该广告善意所受的损害
    负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预定的赔偿额为限。赔偿范围为损害的消极利益
    包括为完成悬赏行为准备或者着手所支出的费用及所用的劳动时间。对此,
    我国的司法实践应当采纳德国法和日本法的意见,即构成侵权行为的,才
    可予以赔偿,对于一般的为完成悬赏行为而支出的费用等,不应赔偿。因
    为行为人的准备或者着手之中,都是悬赏行为的过程,而不是悬赏行为的
    成果。而悬赏广告的有效承诺,应以是否完成悬赏行为为准。悬赏行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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