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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悬赏广告

    [ 申剑 ]——(2005-9-22) / 已阅136969次

    广告中无指定判定人的,再由悬赏人予以判定。实施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
    人,不得对判定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及判定结果提出异议,但对悬赏广告
    中判定人私自更改的,悬赏广告中判定标准私自更改的,悬赏广告中判定
    程序违背的除外。"
      (二)对《民法通则》的修改建议
      建议在《民法通则》第79条"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
    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一句后面增加以下内
    容:"若失主已在其发出的悬赏广告中确定了酬金的,则按广告声明给付酬
    金,若给予报酬高于遗失物价值十分之三的,以所定之报酬;低于十分之
    三的,拾得人可请求等于遗失物价值十分之三的报酬。"
      (三)对《广告法》的修改建议
      我国现行《广告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
    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
    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广告法》第一章第二条)。从这个意义上说


    现行《广告法》挂一漏万,以偏概全,名不副实,没有覆盖所有的广告种
    类。因此建议《广告法》作如下修改:
      1、对《广告法》所指的"广告"重新进行定义和分类。
      可将"广告"定义为:广告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通过一定
    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不特定的人介绍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寻求他人
    帮助等而实施的行为。将广告分为:公益广告、商业广告、政府广告(告
    示)、悬赏广告等。
      2、对悬赏人的主体资格,广告相对人(行为人)的权利,广告的格式
    和内容的规范和审查程序,广告的发布和撤销(撤回),以及法律责任等进
    行修改,明确哪些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哪些广告属于要约等等。
      总之要将悬赏广告等现实中存在的广告形式纳入法律进行规范,以利
    于司法实践。
      
    E-mail:shenjian@hotmail.com
      
      主要参考文献:
      1、《民法学》彭万林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债法总论》黄茂荣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广告法关联法规精选》法律出版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注释:
    ①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188页
    ②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8年版,第57页
    ③《民法学》司法部法学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彭万林主编,第

    485页
    ④《民法学》司法部法学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彭万林主编,第

    4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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