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剑 ]——(2005-9-22) / 已阅136969次
广告中无指定判定人的,再由悬赏人予以判定。实施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
人,不得对判定中出现的实质性问题及判定结果提出异议,但对悬赏广告
中判定人私自更改的,悬赏广告中判定标准私自更改的,悬赏广告中判定
程序违背的除外。"
(二)对《民法通则》的修改建议
建议在《民法通则》第79条"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
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一句后面增加以下内
容:"若失主已在其发出的悬赏广告中确定了酬金的,则按广告声明给付酬
金,若给予报酬高于遗失物价值十分之三的,以所定之报酬;低于十分之
三的,拾得人可请求等于遗失物价值十分之三的报酬。"
(三)对《广告法》的修改建议
我国现行《广告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
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
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广告法》第一章第二条)。从这个意义上说
,
现行《广告法》挂一漏万,以偏概全,名不副实,没有覆盖所有的广告种
类。因此建议《广告法》作如下修改:
1、对《广告法》所指的"广告"重新进行定义和分类。
可将"广告"定义为:广告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通过一定
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不特定的人介绍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寻求他人
帮助等而实施的行为。将广告分为:公益广告、商业广告、政府广告(告
示)、悬赏广告等。
2、对悬赏人的主体资格,广告相对人(行为人)的权利,广告的格式
和内容的规范和审查程序,广告的发布和撤销(撤回),以及法律责任等进
行修改,明确哪些广告属于要约邀请,哪些广告属于要约等等。
总之要将悬赏广告等现实中存在的广告形式纳入法律进行规范,以利
于司法实践。
E-mail:shenjian@hotmail.com
主要参考文献:
1、《民法学》彭万林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债法总论》黄茂荣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广告法关联法规精选》法律出版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注释:
①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188页
②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8年版,第57页
③《民法学》司法部法学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彭万林主编,第
485页
④《民法学》司法部法学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彭万林主编,第
4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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