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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悬赏广告

    [ 申剑 ]——(2005-9-22) / 已阅136971次

      (三)悬赏广告合同成立的要件
      须完成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完成广告中的指定行为,是悬赏广告中悬
    赏人和行为人建立合同关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行为人行使报酬请求权,悬
    赏人承担债务的前提条件。完成指定行为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三、悬赏广告的分类
      按悬赏广告的内容和形式,本人认为可以将悬赏广告分为普通悬赏广
    告、公务悬赏广告和优等悬赏广告三种。
      1、普通悬赏广告。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普通悬赏广告
    可以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发布。主要表现有:个人寻人、寻物启
    事;企事业单位提供奖金,对完成某项特定任务而给予奖赏等。
      2、公务悬赏广告。这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为更好地行使公权,
    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向社会公众发出求助信号,并对完成指定行
    为的人给予奖励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此类广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
    权自行发布。
      公务悬赏广告又分为行政悬赏广告、刑事悬赏广告和执行悬赏广告三
    种。行政悬赏广告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发布。
    如:政府发出通告,对诸如扫黄打非活动提供重要线索的人员给予奖赏;
    刑事悬赏广告由公安、检察机关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发布。如:
    公安、检察机关通过张贴协查通告,承诺对于为缉拿在逃犯罪嫌疑人、罪
    犯或其他侦查活动提供有效线索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执行悬赏广告由
    人民法院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发布。如人民法院发出通告,对
    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其财产状况线索的人员给予奖励等等。
      3、优等悬赏广告。这是指悬赏人以广告方式公开表示,对在一定时间
    内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数人中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评选为优等者给予报酬
    的广告。如:企业提供奖金征集企业名、商号、广告词、商标名与商标图
    案、技术难题解决方案,指出产品缺陷、服务不足之处,以及个人提供奖
    金,征集姓名、笔名、艺名、签字字体,提供建筑装璜设计方案、贵重财
    物购买配置方案等。
      四、悬赏广告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一)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认定
      在法律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怎样确定,理论界历来有两种对立的学说,
    一种是契约说,另一种是单独行为说。
      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
    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契约才能成立 。②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


    权,悬赏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悬赏人发
    出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即告成立,行为人按照悬赏广告完成一
    定行为非是针对广告要约而做出的承诺,而是履行悬赏广告确定的义务。
      支持单独行为说的理由是:(1)按照单独行为说的主张,悬赏人发出
    悬赏广告即受其约束,不管完成行为的人是否知道悬赏广告,都不影响其
    报酬请求权。而且,广告发出后不得随意撤销,这对相对人有利。(2)按
    照单独行为说,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只要完成指定的行为,都
    可以享有报酬请求权。而若采取契约说,则其行为能力对契约的效力存在
    着影响。(3)按照单独行为说,相对人完成指定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只
    要完成该行为即享有报酬请求权,而不会产生承诺的效力等问题。(4)契
    约说会产生一些复杂的问题,如抗辩权问题等。
      司法实践中往往采取契约说,即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契约,是为了唤
    起不特定的人与之订立合同,一旦有人完成了广告所指定的行为,合同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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