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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剑 ]——(2005-9-22) / 已阅148277次


    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人民警察法》第21条
    又从隐含的意义上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应当履行职责。第
    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
    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
    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因此,本人认为在悬赏广告中,对悬赏
    人负有特定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的行为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但悬赏人
    自愿给予行为人的报酬或行为人所在组织给予的奖励则不在此列。
      (二)有关悬赏广告的撤销(撤回)
      1、悬赏广告能否撤销(撤回)
      悬赏广告是否可由悬赏人任意撤回?学说与立法体例均不一致。理论
    界认为,如认定悬赏广告性质为要约的,则可以撤回。如认定其性质为单
    独行为的,则不允许撤回,认为如允许悬赏人撤回,则行为人会因此蒙受
    损害。本人认为上述观点均不足取。悬赏广告能否撤销(撤回),应从实际
    出发,现实中,行为人已着手完成指定行为,然而广告因情事变迁而撤销
    (撤回),不再需要完成其指定行为,行为人即使因此蒙受损失的,也不是
    没有补偿的办法,如果绝对不允许悬赏人撤回,仍使悬赏人承受广告之拘
    束力,未免过于严酷。因此,本人认为悬赏人可以有条件地撤回广告。
      2、悬赏广告撤销(撤回)的要件
      (1)撤销(撤回)必须在行为人未完成指定行为前做出。我国台湾地
    区《民法》第165条规定:"预定报酬之广告,如于行为完成前撤销时,除
    悬赏人证明行为人不能完成其行为外,对于行为人因该广告善意所受之损
    害,应负担赔偿之责" 。⑨如果指定行为一经完成,契约因之成立,则不许
    撤回,否则行为人将受莫大损害。纵使允许撤回时,悬赏人不知其指定行
    为业已完成,其撤回也不发生效力,仍应向完成行为的人给付报酬。
      (2)撤销(撤回)须依与原广告同一方法做出。其规定必须按与原广
    告同一方法做出,目的在于使行为人知晓悬赏人的意思。如果不能按同一
    方法而用其他方法,仍能达此目的者,也无不可。
      (3)悬赏人未放弃撤销(撤回)权。悬赏人定有完成行为期限的悬赏
    广告,应视为悬赏人有放弃撤回权的意思表示,悬赏人于期限内不得任意
    撤回。《德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a、悬赏广告在完成行为前撤回。b、
    撤回权限于以悬赏广告同样的方式通知时,或以特殊通知为之者,始为有
    效。在悬赏广告中不得抛弃撤回。在发生疑问时,对完成行为规定期限者,
    视为已抛弃撤回权。"
      3、悬赏广告撤销(撤回)的效力
      悬赏广告,因悬赏人的撤销(撤回),确定不发生悬赏广告的效力。其
    结果犹如自始即未做出悬赏广告。在撤回前即已着手于特定行为的,而于
    撤回后完成,不得请求报酬给付。至于因指定行为的准备或实施,从而已
    消耗的费用、劳力、时间所受的损害,是否能要求赔偿,立法上各国有别。
    在德国、日本民法上,除广告知晓行为人已准备或着手情形的,以加损害
    于该行为人为目的而广告撤回的,应构成侵权行为外,并无赔偿的义务。
    瑞士债务法和我国台湾民法则规定,除悬赏人证明行为人不能完成其行为
    外,对于行为人因该广告善意所受的损害,负担赔偿义务。但以不超过预
    定报酬为限度。
      (三)有关公务悬赏广告的规范和存在的问题
      1、公务悬赏广告是否合法有效
      在刑事追缉马加爵案中,公安部A级通缉令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将对
    提供准确线索的公民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发现线索举报的公民,请拨
    打110报警电话,或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凡知情不报,包庇或窝藏犯罪
    嫌疑人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随着马加爵的落网,公安部、海南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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