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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悬赏广告

    [ 申剑 ]——(2005-9-22) / 已阅136970次

      优等悬赏广告属普通悬赏广告的特例,有关悬赏广告的理论自应适用
    于优等悬赏广告,但它毕竟与普遍悬赏广告有所区别,因其报酬请求权的
    成立不仅以完成指定行为为前提,而且该行为还必须被评为优等。因此,
    有必要对优等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及效力予以讨论。
      1、优等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
      (1)优等悬赏广告中悬赏人的意思表示,须声明只对评定为优等者的
    应募人给予报酬。这是优等悬赏广告的特征。但优等者不必限定为一人,
    同时数人都评为优等的,其数人之间也可再次分等。
      (2)须规定有应募期间。应募期间,为指定行为完成的期间。如果无
    特别保留,可推定为悬赏人放弃了广告撤回权。《日本民法典》第532条规
    定:"为广告所定行为的人有数人吻合,仅对其优等者给予报酬。其广告以
    定有应募期间为限,有其效力。"
      (3)须有应募意思的通知。优等悬赏广告,只有被评定为优等者才有
    报酬请求权。此报酬请求权之成立,行为人不仅应完成指定行为,而且还
    应对悬赏人履行广告的应募,否则,无从评定优劣。所谓应募,是指要求
    参加评定以确定其结果的单方意思表示。应募须有应募通知,其指定行为
    才算完成。应募的方法,除广告另有规定外,依指定行为的性质或依习惯
    确定。应募的通知应于应募期间内到达。应募人一旦应募后,是否能撤回,
    根据要约说,认定应募为承诺的意思表示,据此契约已经成立,故不得随
    意撤回,否则即为违约。而在单独行为说看来,则认为在评定之前,应募
    人有撤回的自由。本人认为,按契约说处理,应募可以经悬赏人同意后撤
    销(撤回),因此给悬赏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样,优
    等悬赏广告也可有条件撤销(撤回),但因此给行为人造成损失的,则应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须有事先确定的评选标准。优等悬赏广告与普通悬赏广告一个很
    重要的区别,就是并非所有完成或最先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就有报酬请
    求权,而是要按照事先确定的评选标准,在所有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中确定
    为优等,才能给予报酬。故优等悬赏广告的内容必须具备明确的评选标准,
    否则不构成优等悬赏广告。
      2、优等悬赏广告的生效条件
      优等悬赏广告,只就评定优等的人而发生效力。在优等悬赏广告中,
    只有被评定为优等者,才有报酬请求权。本人认为,优等悬赏广告当事人
    之间的契约关系以行为人的应募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只是此时优等
    归属尚未确定,行为人此时取得的只是一种期待权,悬赏人也因此负有评
    定优等的义务,优等者的评定为契约生效的要件,而不是成立的要件。
      3、优等悬赏广告的效力
      (1)报酬请求权。根据评定结果的优劣确定出优等者,则报酬请求权
    才有归属。数人的行为同时被评为优等时,其数人各以平等的比例拥有报
    酬请求权。
      (2)对于指定行为结果的权利的归属。当指定行为的结果成立专利权


    著作权等时,应属于应募人。悬赏人如果想取得此种权利,除其在广告中
    有明确意思表示外,悬赏人无权要求应募人转移属于自己的上述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优等评定虽然是悬赏人的义务,但同时也是权利。对
    于优等评定方法和程序,原则上,被评定人无异议权,可能的例外仅有:
    1.评定人显然违反已于广告中或其后公布的评定方法与程序的(或曰评定
    标准的);2.依通常理解应当采取某种评定方法,或者至少遵循某种基本规
    则,而评定人不依此种程序与规则,并且,于此情况下将使评定结果完全
    违背常理的;3.显然违法的评定 。⑩优等评定人的选任,原则上应依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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