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剑 ]——(2005-9-22) / 已阅136970次
优等悬赏广告属普通悬赏广告的特例,有关悬赏广告的理论自应适用
于优等悬赏广告,但它毕竟与普遍悬赏广告有所区别,因其报酬请求权的
成立不仅以完成指定行为为前提,而且该行为还必须被评为优等。因此,
有必要对优等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及效力予以讨论。
1、优等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
(1)优等悬赏广告中悬赏人的意思表示,须声明只对评定为优等者的
应募人给予报酬。这是优等悬赏广告的特征。但优等者不必限定为一人,
同时数人都评为优等的,其数人之间也可再次分等。
(2)须规定有应募期间。应募期间,为指定行为完成的期间。如果无
特别保留,可推定为悬赏人放弃了广告撤回权。《日本民法典》第532条规
定:"为广告所定行为的人有数人吻合,仅对其优等者给予报酬。其广告以
定有应募期间为限,有其效力。"
(3)须有应募意思的通知。优等悬赏广告,只有被评定为优等者才有
报酬请求权。此报酬请求权之成立,行为人不仅应完成指定行为,而且还
应对悬赏人履行广告的应募,否则,无从评定优劣。所谓应募,是指要求
参加评定以确定其结果的单方意思表示。应募须有应募通知,其指定行为
才算完成。应募的方法,除广告另有规定外,依指定行为的性质或依习惯
确定。应募的通知应于应募期间内到达。应募人一旦应募后,是否能撤回,
根据要约说,认定应募为承诺的意思表示,据此契约已经成立,故不得随
意撤回,否则即为违约。而在单独行为说看来,则认为在评定之前,应募
人有撤回的自由。本人认为,按契约说处理,应募可以经悬赏人同意后撤
销(撤回),因此给悬赏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样,优
等悬赏广告也可有条件撤销(撤回),但因此给行为人造成损失的,则应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须有事先确定的评选标准。优等悬赏广告与普通悬赏广告一个很
重要的区别,就是并非所有完成或最先完成广告指定行为的人就有报酬请
求权,而是要按照事先确定的评选标准,在所有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中确定
为优等,才能给予报酬。故优等悬赏广告的内容必须具备明确的评选标准,
否则不构成优等悬赏广告。
2、优等悬赏广告的生效条件
优等悬赏广告,只就评定优等的人而发生效力。在优等悬赏广告中,
只有被评定为优等者,才有报酬请求权。本人认为,优等悬赏广告当事人
之间的契约关系以行为人的应募为承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只是此时优等
归属尚未确定,行为人此时取得的只是一种期待权,悬赏人也因此负有评
定优等的义务,优等者的评定为契约生效的要件,而不是成立的要件。
3、优等悬赏广告的效力
(1)报酬请求权。根据评定结果的优劣确定出优等者,则报酬请求权
才有归属。数人的行为同时被评为优等时,其数人各以平等的比例拥有报
酬请求权。
(2)对于指定行为结果的权利的归属。当指定行为的结果成立专利权
、
著作权等时,应属于应募人。悬赏人如果想取得此种权利,除其在广告中
有明确意思表示外,悬赏人无权要求应募人转移属于自己的上述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优等评定虽然是悬赏人的义务,但同时也是权利。对
于优等评定方法和程序,原则上,被评定人无异议权,可能的例外仅有:
1.评定人显然违反已于广告中或其后公布的评定方法与程序的(或曰评定
标准的);2.依通常理解应当采取某种评定方法,或者至少遵循某种基本规
则,而评定人不依此种程序与规则,并且,于此情况下将使评定结果完全
违背常理的;3.显然违法的评定 。⑩优等评定人的选任,原则上应依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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