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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悬赏广告

    [ 申剑 ]——(2005-9-22) / 已阅136965次

    这样,就避免了由于行为人在完成悬赏行为时不知悬赏广告内容而悬赏人
    拒绝给付报酬的问题。
      第三,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成悬赏行为,
    行为人缺少合同主体资格的问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6款"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
    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的规定,将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理解为纯获利益的行为,对悬赏广告
    合同的主体做出放宽条件的要求,不适用对于合同主体资格的一般要求,
    不要求悬赏广告的行为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要具备民事权
    利能力,且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就具有悬赏广告行为人的资格,因而,
    凡是完成悬赏行为的人,都具有悬赏广告应征人的资格,都享有悬赏广告
    的报酬请求权。
      第四,对于如何确定悬赏广告承诺的有效性问题,可以不作特别的规
    定,避免对悬赏广告的承诺限制过严而使行为人的利益受到影响。凡是完
    成悬赏广告所指定的行为的,一律认定为有效的承诺,将是否完成指定行
    为作为承诺是否有效的判断标准。至于承诺的时间,则不必细较锱铢,只
    要悬赏人发出了悬赏广告,无论行为人完成行为是在发出悬赏广告之前,
    还是之后,都认其有效。
      第五,怎样对待悬赏广告的行为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应当确认,
    悬赏广告的行为人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不能因为悬赏人不履行给付酬
    金的义务而拒绝交付悬赏行为的结果,因为这种抗辩权与《民法通则》第
    79条第2款的规定相悖。但是,悬赏人取得悬赏行为的结果以后即违约的
    现象是很常见的,对此,也应当有相应的对策。本人认为,对悬赏广告的
    行为人赋予悬赏报酬请求权,即可解决这样的问题。只要行为人完成了悬
    赏广告指定的行为,行为人就享有取得报酬的权利,如果行为人完成了悬
    赏行为,并将悬赏行为的结果交付悬赏人,悬赏人就应当给付报酬,拒绝
    履行的,行为人可以依法起诉,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行为人的正当要求。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
      对于悬赏广告,大多数国家的民商事立法均予承认。在我国,《民法通
    则》、《合同法》和《广告法》虽未对悬赏广告做出规定,但《民法通则》
    和其他民事立法中也没有禁止悬赏广告的适用。本人认为,在司法实践中,
    悬赏广告具有存在和适用的价值,对其的合法性应当予以认可。
      1、对悬赏广告合法性的辨析
      (1)有人认为在寻人寻物的普通悬赏广告中,悬赏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而行为人有乘人之危之嫌。如:悬赏人失去所有物,而行为人捡到遗失物
    而予以无声的占有,使悬赏人认为遗失的财物处于危急状态下,其遗失物
    所有权濒临消灭的危险。而行为人恰恰是利用了悬赏人的这种急迫需要,
    在这种紧急状态下,悬赏人才不得不做出悬赏广告以图恢复自己原有的财
    产,故悬赏人发出的赏格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人认为,该观点不正确。首先,就"意思表示"的含义而言,意思
    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在意图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
    部的过程 。⑤"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能认识到自己的意思
    表示之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图与外部表达相一致的状态 。⑥对悬赏


    来讲,发出悬赏广告就希望发生一定的效果(这是在没有人胁迫,即当事
    人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做出的),并且通过发布广告把自己的内心意图表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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