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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悬赏广告

    [ 申剑 ]——(2005-9-22) / 已阅136972次



    容来确定,如广告中未确定,悬赏人也可在被评定的应募行为(作品)完
    成、应募期结束、评定范围确定后,再行确定评定人人选。应募人原则上
    不享有对评定人人选的异议权。在广告中未载明评定人或其产生办法,且
    后来悬赏人也未确定上述人选及产生办法时,经一定合理时间,推定悬赏
    人有自为评定人的意思而令其负评定义务。
      实务中,还常出现所谓"优等空缺"的情况,如2004年3月18日,
    主办方263网络集团上海分公司以"我们爱沟通,我们爱生活"为主题,
    面向全国征集邮件妙语、Flash、漫画、DV等多种原创作品,借此为263邮
    件宣传。这次比赛创造了很多记录:8万元的头奖金额、260余件参赛作品


    国内大批知名闪客参赛、作品点击率极高......不过,最后引发闪客们愤怒
    的,也正是这8万元巨奖--7月13日,263上海分公司公布了比赛结果,
    宣布头奖空缺。一场原本堪称Flash界盛事的轰轰烈烈的比赛,最终演变
    成了口水战。因主办方在广告中事先声明:"本公司对本次活动拥有最终变
    更和最终解释权",相关法律专家认为若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主办方存在欺
    诈行为,参赛者和主办方的矛盾是不太可能付诸法律的。⑾在本案中,如
    评定人认为在众多参赛者中无人可获一等奖,而以二等奖作为最好成绩,
    从而自行免除其一等奖金给付义务;甚至还有出现被评定对象全部不合格
    的情况。根据优等悬赏广告内容,如悬赏人对评定结果保留全部解释权,
    或保留最优空缺或全部空缺可能时(如在广告中预定一客观标准,应募者
    中可能确无人达到该标准时),空缺评定是合法的 。⑿反之,如优等悬赏

    广
    告明定所有应募者中凡最优者即获酬金,而未评出最优者时,可推定成绩
    最好的次优者为最优者,而由其取得向悬赏人请求支付依广告给予最优者
    的酬金之权;再次优者取得依广告给予次优者之酬金请求权,依次类推。
      七、关于悬赏广告的立法建议
      (一)对《合同法》的修改建议
      在合同法中规定悬赏广告(悬赏合同)的内容,包括悬赏广告的定义、
    成立时间、撤销时限、给付酬金的幅度等。具体规定可考虑置于《分则》
    部分,单设一章进行。
      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可考虑增加以下内容:
      1、"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者,对于完成该行为的
    人,负给付报酬的义务,对于不知有广告而完成该行为的人(含无行为能
    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同。"
      2、"数人同时或先后完成前项行为时,如悬赏人对于最先通知者已给
    付了报酬,其给付报酬之义务即为消灭。悬赏广告中的不属于同一性质,
    不起同一作用的行为,数人在一段时间内完成的,应当按各人所起作用大
    小来确定金额分配比例。"
      3、"预定报酬之广告,如于行为完成前撤销时,应采用于原悬赏广告
    相同或更多更高的形式发布。除悬赏人证明行为人不能完成其行为,或能
    够证明指定行为的完成对悬赏人已无实际意义,或能够证明指定行为已由
    其他途径完成或替代完成外,对于行为人因该广告善意所受之损害,应负
    赔偿之责。但以不超过预定报酬额为限。"
      4、"优等悬赏广告,指悬赏人在悬赏广告中声明仅对实施指定行为人
    的优胜者给付悬赏金额,仅该优胜者享有悬赏金额权利的悬赏广告。有前
    款情形,由悬赏广告所定的人判定实施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优胜者。悬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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