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来霞/译 ]——(2014-1-17) / 已阅53504次
查阅涉及小额诉讼赔偿的案卷材料
公众可在法庭登记处查阅庭审案卷材料。比如,可通过“法庭服务在线”查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判决结果等;也可通过“法庭服务在线”或放置在受理法庭内的公共查询终端查阅庭审的其他信息。
公众查阅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必须以尊重当事人双方的隐私权为前提,且必须在法庭监督下进行。从实际情况看,这些证据大多是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不得不提交法庭的,一般不对外公开。未经法庭允许,公众和媒体不得随意查阅,更不能公开报道。查阅上述庭审证据,必须提前向主审法官提出申请;如不设主审法官,无论案件正在审理还是已经审结,均可向行政法官提出申请。
查阅司法中心的诉讼案卷
在省法院,有一个7小时至24小时运行的司法中心。治安法官全天候受理公众和媒体关于查阅联邦及省搜查令的申请。
司法中心并非法庭登记处,仅负责将(公众申请查阅的)搜查令相关的所有文件移交地方法庭登记处。媒体申请查阅上述文件时,必须同时向地方法庭登记处提出申请。
每天早8点到晚11点,治安法官通过视听设备举行保释听证。媒体如有意旁听,可直接拨打电话与司法中心工作人员联系。
查阅庭审录音
省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进行同步录音。下面对公众申请查阅、复制、传播庭审录音的规定作简要介绍。
关于一般的申请规定。经主审法官或治安法官同意(如不设主审法官或治安法官,可经行政法官或行政治安法官同意,也可授权其他法官批准查阅申请),公众可在法庭登记处查阅下列庭审录音。一是关于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录音;二是关于已封存案卷的庭审录音;三是关于宣布释放被告人的录音;四是关于涉及青少年的庭审录音(案件审结前,青少年被告人、辩护律师及公诉人可在法庭登记处查阅);五是关于禁止发表、报道或传播的庭审录音(旁听人员可在案件审结前到法庭登记处查阅录音,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庭实行的相关限制规定);六是关于口头判决的录音(旁听人员可在案件审结前到法庭登记处查阅。在法官抄录、校对和签字前,录音中的判决结果不得视为最终结论);七是关于和解会议或审判分析会的录音;八是关于案件审理前后的录音。
下面对具体案件的庭审录音查阅规定作重点介绍。
1.关于刑事诉讼及交通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
被告人:经主审法官或治安法官同意(如不设主审法官或治安法官,可经行政法官或行政治安法官同意,也可授权其他法官批准查阅申请),被告人可查阅庭审录音。法官一般提出下列要求:一是禁止将庭审录音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复制、传播或上传网络;二是妥善保管庭审录音,使用完毕及时归还法庭登记处。
辩护律师:禁止将庭审录音复制、传播或上传网络,也不得提供给第三方。妥善保管庭审录音,使用完毕及时销毁。可安排被告人收听录音,但必须现场监督,防止录音或复制。
新闻特派记者:有权对庭审过程录音。特派记者必须得到法院服务处的书面授权才能进行录音,并承诺不对庭审录音复制、传播或上传网络,也不会提供给第三方。妥善保管庭审录音,使用完毕及时归还法庭登记处。
其他人员:查阅庭审录音必须得到主审法官或治安法官同意(如不设主审法官或治安法官,可经行政法官或行政治安法官同意,也可授权其他法官批准查阅申请)。如法庭配备适合多人同时收听的电子设备,被告人、公诉人、辩护律师、特派记者、公众,甚至普通记者均可收听庭审录音;否则就必须提前向法庭申请,才能实现多人同时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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