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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媒体报道司法指南

    [ 张来霞/译 ]——(2014-1-17) / 已阅53751次


    22.关于庭审录音:请参阅本章第7部分“查阅庭审录音”。


    23.关于庭审纪录:仅公诉人、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有权查阅其复印件。在法庭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公众可购买庭审纪录复印件。但一旦实行限制报道规定,公众必须首先向法庭提交查阅申请。法庭在受理申请后可以对庭审纪录进行编辑整理,如已实行限制报道规定则必须明确标注。


    即使在实行限制报道规定的情况下,加拿大惩教署或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假释委员会无须征得法庭同意即可索要庭审纪录。但法庭在提供庭审纪录时必须注明已生效的限制报道规定,并附表格说明。


    24.关于法庭日志(指书记员或记录员的工作纪录):依据庭审录音查阅的相关规定,如允许他人获取庭审录音,也就同时意味着允许其获取法庭日志。


    25.关于被害人影响陈述:在法庭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仅公诉人、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害人以及正在准备审前调查报告或缓刑听证的惩教署官员有权查阅。


    26.关于逮捕令:对外公开。


    查阅依据《青少年刑事法》审理的案卷材料


    根据《青少年刑事法》规定,媒体不得报道(青少年)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身份信息,也不得公开庭审纪录中任何可能暗示其身份的信息。本法第118条规定:在没有法庭授权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公开庭审纪录,也不得向他人透露任何可能暗示(青少年)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身份的信息。


    法庭登记处可依申请提供(青少年)被告人的案卷编号、下次出庭日期以及在押状况等。除此之外,法庭不得公开其他任何案卷材料。上述规定旨在保护青少年隐私,并未对公众(包括媒体)旁听涉及青少年的庭审过程提出限制性要求。


    本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尽管公众和媒体无权查阅涉及青少年的案卷材料,但可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认为申请理由合理合法且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时,可依据《青少年刑事法》批准这一申请。即使申请人获准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在没有得到法庭进一步授权的情况下也不得向他人透露(详见本法第129条规定)。当然,申请获得批准后,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查阅完毕。


    此外,对于那些经过上诉程序后仍以成人身份审理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媒体可查阅其案卷材料,也可以进行公开报道。


    查阅涉及家庭事务的案卷材料


    省法院(家庭事务)审判细则第20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查阅当事人依据《家庭关系法》第121条或《家庭赡养强制执行法》提交的申请书。但当事人、代理律师、家庭司法助理或法庭授权的其他人员有权查阅。


    省法院(儿童、家庭和社区服务)审判细则第8条、省法院(成年人监护)审判细则第9条规定,对于依据《儿童、家庭和社区服务法》、《成年人监护法》开庭审理的案卷材料,仅当事人、代理律师,或经当事人、代理律师、法官授权的人员有权查阅。


    此外,《省法院法》第3条第6款规定:对于涉及家庭事务或儿童的庭审案件,任何人不得公开当事人或儿童的身份,也不得提及任何可能暗示其身份的信息。


    查阅涉及小额诉讼赔偿的案卷材料


    公众可在法庭登记处查阅庭审案卷材料。比如,可通过“法庭服务在线”查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判决结果等;也可通过“法庭服务在线”或放置在受理法庭内的公共查询终端查阅庭审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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