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来霞/译 ]——(2014-1-17) / 已阅53503次
1.关于宣誓书:公开审理前,仅公诉人、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有权查阅。
2.关于裁决申请:法庭依申请作出裁决前,仅公诉人、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有权查阅(详见《刑法》第187条)。
3.关于窃听私人通话的申请:不对外公开(详见《刑法》第187条)。
4.关于保释的案卷材料(包括出庭保证书、保证金等):在没有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情况下,公众有权查阅除出庭保证书以外的所有案卷材料。一旦提起公诉,仅公诉人、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有权查阅。对于担保申请书、保释宣誓书,仅申请人、公诉人有权查阅。
5.关于限制媒体报道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76条第3款、486条第4款、517条、520条第9款、521条第10款、539条第1款、542条第2款规定,媒体擅自公开庭审案卷须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刑法》禁止媒体公开报道的案卷材料,法庭有义务在案卷上详细注明相关规定。本条内容仅对媒体有效,公众仍可按规定查阅。
6.关于犯罪证明:被告人获释后不对外公开。被告人获释后依法有权查阅其本人案卷材料,但一般应提前向法庭登记处申请。
7.关于庭期表:对外公开。
8.关于法庭裁决:对外公开(公众可查阅法庭依据《性犯罪信息登记法》作出的裁决,但要求窃听私人通话的裁决不对外公开)。
9.关于被告人犯罪纪录:仅公诉人、辩护律师、被告人和案件涉及的缓刑监督官员有权查阅。法庭判决被告人无条件释放一年(或判决有条件释放三年)后,任何人不得查阅其犯罪纪录。被告人获释后,其案卷材料不对外公开。被告人获释后依法有权查阅其本人案卷材料,但一般应提前向法庭登记处申请。
10.关于庭审证据:如法庭没有提出特别要求,仅公诉人、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有权查阅。即使法庭要求对外公开,公众也必须在登记处官员的监督下查阅。
法庭必须在综合考虑控辩双方利益、公开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后,依法批准公众查阅庭审证据的申请。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公众应向主审法官提出申请;如不设主审法官,无论案件正在审理还是已经审结,均可向行政法官提出申请。
11.关于公诉书:对外公开。
12.关于法官审理指南:未经主审法官同意,任何人不得查阅。
13.关于不作为证据的信件等:不对外公开。
14.关于医疗报告(包括精神疾病检查和治疗报告等):仅公诉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以及案件涉及的缓刑监督官员有权查阅。
15.关于释放证明:被告人获释后不对外公开。被告人获释后依法有权查阅其本人案卷材料,但一般应提前向法庭登记处申请。
16.关于审前调查报告/缓刑考察报告:仅公诉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以及案件涉及的缓刑监督官员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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