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来霞/译 ]——(2014-1-17) / 已阅53501次
一般情况下,庭审必须公开进行。但查阅庭审案卷必须在法庭监督下进行,防止因不当公开而影响司法公正。特殊情况下,法庭为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有权禁止公众查阅庭审案卷。比如,对于涉及青少年的家庭诉讼或刑事诉讼案件,法律往往禁止公众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公众和媒体查阅庭审案卷,必须提前向法庭登记处申请。
判例法就“查阅庭审案卷”作出原则性规定,即“在无人反对或反对人无法提出有力反驳理由时,公众均可在法庭监督下查阅庭审案卷”。但公开庭审案卷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或导致案卷被非法使用时,法庭有权禁止公众查阅。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及“审判公开”原则至关重要,而言论自由权“既包括听者,也包括说者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听者”(通常指普通公众)和“说者”(通常指媒体)有权查阅公共部门特别是法庭审判的相关信息。从这个角度看,旁听庭审过程、查阅庭审案卷是媒体推动言论自由和审判公开的重要途径。《埃德蒙顿日报》曾有专门论述:
媒体在推动审判公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现实情况看,大多人没有机会亲临庭审现场。比如,双职工、带孩子的父母基本上不可能旁听庭审过程,往往只能通过媒体了解证据采纳、法庭辩论、法官宣判等。他们通过媒体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也明确了遇到类似问题时的处理方法。公众作为“听者”有权获取这些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对加拿大司法体制的运行情况作出判断。而且,公众只有深入了解庭审过程,才能开展讨论或提出建设性的批评意见。从现实情况看,媒体仍然是大多数人了解庭审过程的唯一途径。此外,推动审判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媒体必须具备客观报道的能力,公众也要掌握全面分析、理性思考的能力。
媒体只有及时查阅庭审案卷才能保证报道的客观公正,但现实情况中却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比如,法庭仅把部分案卷带至庭审现场,而查阅那些不在现场的案卷就需要花费更长时间。通常情况下,法庭往往会采取多种措施,最大程度保证庭审如期进行、满足控辩(或当事人)双方及证人要求、确保判决结果的执行。在审判公开方面,法庭也必须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帮助媒体第一时间查阅庭审案卷。
查阅刑事诉讼案卷材料(适用于交通法院)
本部分主要介绍关于查阅刑事诉讼案卷(适用于交通法院)的规定。如公众查阅本部分没有提及的案卷材料,可向法庭提出申请。法庭事务官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回复。根据上述“基本原则”要求,对于一般申请,法庭应在第一时间批准。
公众可登录“法庭服务在线”网站或通过放置在法庭内的公共查询终端查阅相关案件信息。下面对不同类型案卷的查阅规定作简要介绍。
1.关于宣誓书:公开审理前,仅公诉人、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有权查阅。
2.关于裁决申请:法庭依申请作出裁决前,仅公诉人、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有权查阅(详见《刑法》第187条)。
3.关于窃听私人通话的申请:不对外公开(详见《刑法》第187条)。
4.关于保释的案卷材料(包括出庭保证书、保证金等):在没有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的情况下,公众有权查阅除出庭保证书以外的所有案卷材料。一旦提起公诉,仅公诉人、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有权查阅。对于担保申请书、保释宣誓书,仅申请人、公诉人有权查阅。
5.关于限制媒体报道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76条第3款、486条第4款、517条、520条第9款、521条第10款、539条第1款、542条第2款规定,媒体擅自公开庭审案卷须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刑法》禁止媒体公开报道的案卷材料,法庭有义务在案卷上详细注明相关规定。本条内容仅对媒体有效,公众仍可按规定查阅。
6.关于犯罪证明:被告人获释后不对外公开。被告人获释后依法有权查阅其本人案卷材料,但一般应提前向法庭登记处申请。
7.关于庭期表:对外公开。
8.关于法庭裁决:对外公开(公众可查阅法庭依据《性犯罪信息登记法》作出的裁决,但要求窃听私人通话的裁决不对外公开)。
9.关于被告人犯罪纪录:仅公诉人、辩护律师、被告人和案件涉及的缓刑监督官员有权查阅。法庭判决被告人无条件释放一年(或判决有条件释放三年)后,任何人不得查阅其犯罪纪录。被告人获释后,其案卷材料不对外公开。被告人获释后依法有权查阅其本人案卷材料,但一般应提前向法庭登记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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