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来霞/译 ]——(2014-1-17) / 已阅53738次
媒体可从法庭登记处获取上述信息。如果法庭预测到大多数媒体对某判决结果感兴趣,应在宣判后第一时间将判决书在网站公布。
判决书是法官宣扬“司法公平”理念的重要载体,因此法官一般不就正在审理或将要审理的具体案件发表评论。如果媒体想了解庭审的相关信息,可联系主审法官办公室法务官。
关于限制媒体报道的规定
基本原则
通常情况下,庭审过程必须对公众和媒体公开。这有利于公众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可以起到促进司法改革、防范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为确保司法独立与公正、保护被害人或证人的个人隐私及人身安全、避免泄漏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法庭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事实上也经常)实行限制媒体报道的规定。
此外,《刑法》、《青少年刑事法》和《儿童、家庭和社区服务法》等法律也有允许或要求实行限制媒体报道的相关条款。
由于司法领域涉及面广、诉讼程序复杂,媒体记者必须深入了解庭审过程,才能进行客观准确的报道。记者在报道过程中存在任何疑问,应及时咨询相关法律部门或专业人员。媒体违反限制报道规定将面临严重处罚。
对于持续时间较长的庭审案件,法庭工作人员往往会善意提醒媒体遵守已生效的限制报道规定。但实际工作中媒体必须加强自我约束,时刻意识到并认真落实这一规定。记者违反上述规定可能构成犯罪,也可能因“藐视法庭”被提起诉讼。
本章主要对省最高法院网站上登载的“媒体报道限制研究项目”进行回顾。下列内容只是部分限制媒体报道的规定,并非对法律条文的权威解读。
一般来说,主要存在三种限制媒体报道的规定。
一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限制报道条款。这类规定无须法庭命令或当事人申请即自动生效。
二是经当事人申请,法官要求实行的限制报道规定。比如,法官必须在被告人申请的情况下,才能实行《刑法》第517条规定的限制报道条款。
三是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的限制报道规定。
自动生效的限制报道规定
1.关于《刑法》
第276条第3款规定,媒体擅自报道(本法第276条第1款规定的)听证会上的任何信息将构成犯罪。在涉及性侵害的庭审过程中,法庭可就是否采纳被害人的证据举行听证。在法官没有公布听证结果的情况下,媒体不得对听证结果进行公开报道。
第278条第9款规定,媒体擅自报道(本法第278条第3款规定的)听证会上关于被害人或证人的个人信息将构成犯罪。在涉及性侵害的庭审过程中,法庭往往会举行听证。在法官没有公开听证结果的情况下,媒体不得对听证结果进行公开报道。
总共2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