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来霞/译 ]——(2014-1-17) / 已阅53744次
4.关于允许在省最高法院和省法院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定。
庭审过程中,注册媒体记者、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法律协会的律师可使用电子设备收发信息。
5.关于注册媒体可对任何庭审过程进行录音的规定。
在省上诉法院、省最高法院以及省法院庭审现场进行报道时,注册媒体记者可以录音,但除核实庭审记录外不得另作他用。
6.关于审判员自由裁量权的规定。
主审法官可根据庭审实际情况,独立作出允许使用一种或多种电子设备的命令。本部分规定与法官命令不一致时,以法官命令为准。
7.关于限制媒体报道的规定。
本部分规定与(法律规定或法庭要求实行的)限制媒体报道规定不一致时,以后者为准。
在庭审现场使用电子设备收发信息,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或法庭要求实行的)限制媒体报道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
8.关于对媒体的惩罚规定。
媒体违反本部分规定可能受到下列一种或多种处罚:
一是要求关闭电子设备;
二是要求离开法庭;
三是没收媒体身份注册卡;
四是因“藐视法庭”被提起诉讼;
五是因违反限制媒体报道规定被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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