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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来霞/译 ]——(2014-1-17) / 已阅53689次

    8.关于法庭裁决:对外公开(公众可查阅法庭依据《性犯罪信息登记法》作出的裁决,但要求窃听私人通话的裁决不对外公开)。


    9.关于被告人犯罪纪录:仅公诉人、辩护律师、被告人和案件涉及的缓刑监督官员有权查阅。法庭判决被告人无条件释放一年(或判决有条件释放三年)后,任何人不得查阅其犯罪纪录。被告人获释后,其案卷材料不对外公开。被告人获释后依法有权查阅其本人案卷材料,但一般应提前向法庭登记处申请。


    10.关于庭审证据:如法庭没有提出特别要求,仅公诉人、辩护律师和被告人有权查阅。即使法庭要求对外公开,公众也必须在登记处官员的监督下查阅。


    法庭必须在综合考虑控辩双方利益、公开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后,依法批准公众查阅庭审证据的申请。对于正在审理的案件,公众应向主审法官提出申请;如不设主审法官,无论案件正在审理还是已经审结,均可向行政法官提出申请。


    11.关于公诉书:对外公开。


    12.关于法官审理指南:未经主审法官同意,任何人不得查阅。


    13.关于不作为证据的信件等:不对外公开。


    14.关于医疗报告(包括精神疾病检查和治疗报告等):仅公诉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以及案件涉及的缓刑监督官员有权查阅。


    15.关于释放证明:被告人获释后不对外公开。被告人获释后依法有权查阅其本人案卷材料,但一般应提前向法庭登记处申请。


    16.关于审前调查报告/缓刑考察报告:仅公诉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以及案件涉及的缓刑监督官员有权查阅。


    17.关于判决依据:公众有权查阅,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庭实行的关于限制公开报道的规定(详情请参阅本部分第5条、第23条)。


    18.关于法庭笔录、休庭时间表:对外公开。但对于不公开审理或审前举行预先审查的案件,仅被告人、辩护律师和公诉人有权查阅。


    19.关于警方移交检察院的案件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向警方的供述):仅公诉人有权查阅。法庭事务官可复印案件材料首页(一般包含被告人姓名、出生年月、家庭住址等信息)存档,但不得留存全文。


    20.关于搜查令:在满足下列五个条件时,公众(包括媒体)可查阅搜查令的内容和格式。一是搜查行为已实施;二是已将搜查报告或搜查到的物证提交法庭;三是法庭没有发布禁止公开命令;四是不得违反“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的相关规定或法庭其他命令;五是犯罪嫌疑人为成年人。


    一旦搜查无果,仅被搜查户主(必须出示身份证明进行确认)、被告人、辩护律师及公诉人有权查阅搜查令。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法庭没有发布禁止公开命令;二是不得违反“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的相关规定或法庭其他命令;三是犯罪嫌疑人为成年人。


    法庭发布(禁止公开搜查令的)命令后,被告人、辩护律师、被搜查户主、公诉人及公众(包括媒体)有权查阅该命令的复印件。


    法庭决定公开搜查令后,公众可第一时间通过公共文件库查阅其复印件。如搜查令内容较多,公众可查阅其首页,也可申请查看全文。法庭针对被告人同一指控签发多个搜查令时,公开其中任何一个搜查令时,必须确保其他所有搜查令满足上述公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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