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来霞/译 ]——(2014-1-17) / 已阅53507次
一般来说,媒体不得在庭审过程中使用包括电视摄像机、具有摄像功能的手机等在内的所有录像设备。但为确保设备安全,摄像人员可在关闭电源后将其带入庭审现场。此外,媒体也可申请对部分庭审过程进行录像(详见本章“庭审过程播放”部分)。
未经法庭许可,媒体不得在休庭时间对审判庭进行拍照摄像。
媒体开展教育活动或与审判相关的主题活动时,可向法庭提出摄像申请,主审法官在综合考虑后可以批准。法庭一般不允许媒体在审判庭以外的区域拍照摄像。但举行公民入籍宣誓仪式、法官(或治安法官)宣誓就职仪式时,媒体在获得法庭同意后可以拍照摄像。
庭审过程播放
媒体对庭审过程进行全程或部分播放,必须提前向法官提出申请。法庭在综合考虑后可以批准这一申请,但前提是(全程或部分)播放庭审过程符合公众利益,且不会造成下列影响:影响公正审判;引起证人不适;侵犯(远比维护公众知情权重要的)个人隐私;影响(未来庭审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增加法庭费用;间接损害司法公正。
主审法官在决定是否批准媒体关于播放庭审过程的申请时,可参考《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关于电视播放庭审过程的意见》,详情请登录网站。
媒体提交申请时必须提出充分理由。在不影响当事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时,法庭可以延迟批准这一申请,以便留出时间供庭审相关人员寻求法律咨询。
电脑的使用
通常情况下,公众或媒体记者可将手提电脑带入庭审现场。但电脑仅作记录之用,使用时不得影响正常审判工作,也不得干扰法庭电子设备的正常运行。
庭审现场使用的电子设备
本部分对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上诉法院、省最高法院以及省法院庭审过程中允许和禁止使用电子设备的相关规定作简要介绍。
1.关于术语解析。
“注册媒体”指依据《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法院关于媒体注册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的媒体工作人员;“审判庭”指审判员审判诉讼案件的场所;“电子设备”指任何能够传播或录音的设备,包括智能手机、移动电话、电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掌上电脑及其他类似设备;“审判员”指省上诉法院、省最高法院、省法院以及治安法院的法官。
2.关于禁止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庭审过程中禁止使用具有收发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即使法庭允许使用电子设备,也要避免下列情况:干扰法庭音响系统或其他技术设备;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正常审判;电子设备发出噪音;违反规定拍照摄像;未经允许对庭审过程录音。
3.关于允许在省上诉法院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定。
在不影响省上诉法院正常审判的前提下,任何人均可使用电子设备收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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