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我国专利制度对民事诉讼制度的借鉴意义

    [ 杨安进 ]——(2005-8-25) / 已阅94900次


      1、启动程序的行为及其受理

      所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受理条件、受理或不受理的确认、受理文件和日期的确认以及对缴纳费用等后续程序的通知。

      (1)受理条件

      对于民事诉讼起诉的受理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和管辖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符合前述情形的,必须受理。

      很显然,这主要是一种形式要件的规定,形式上符合这些要件的都应当受理,启动相应诉讼程序,法院不应做证据等实体问题的审查,也不应随意行使职权增加受理条件。而实际上,法院在受理时,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附带一些其他条件,或增加审查的内容,常见的情形有:要求原告出具被告的工商登记查询材料;过多询问实体内容。

      应该说,起诉前查询被告工商登记情况,确实有利于更准确地了解被告情况,应不是什么坏事。但是,有的法院将此作为是否受理的一种强制性规定,这就会导致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工商局需要法院立案通知才允许查询,法院和工商局内部规定导致的僵局将严重损害当事人;如果当事人确知对方的真实情况,比如亲眼见到被告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则无需再查询;有些单位,如出版社,不在工商局登记,更难以查询;工商查询常费时费钱,当事人不愿意承担。法院在执行此规定时,将其理解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中关于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实际上,《民事诉讼法》的该规定应当理解为在形式上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主体不是含混不清的,而没有要求提供被告情况的证明。其中有一个有趣现象:工商局往往在查询单上注明“不作为证据使用”,表明其不对该查询信息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而法院则恰恰需要将工商局声明不作为证据的东西当作证据使用。

      法院的这种做法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不仅没有明确的法律、司法解释依据,也没有规定可操作的细节问题,比如查询时间、有关机关不予查询时的处理、查询后发生变化时如何处理、查询信息不真实时如何处理。以此作为是否受理的条件,实在是增加了当事人很大的风险和负担。其实这些都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当事人对自己提起的诉讼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发生被告身份不真实或某些信息有误的情况下,法律自会规定相应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即可,本无需法院费心,更无需如此机械地限制当事人起诉的权利。

      至于法院在立案时过多地询问一些实体内容,那更是五花八门,不一而足,比如认为你证据还不足,应当继续取证后再来起诉的;认为被告太多或太少了的;认为证据和理由不能成立的,等等,但最后结果都一样:将材料当面退回。在很多情况下,法院的所谓不予受理实际上是代为行使了驳回起诉的审判权。

      这里我还要说说管辖的问题。让受理案件部门来判断管辖问题,不仅涉及对实体问题的询问,更会涉及对实体问题的判断,除特别明显的情况外,常会发生困难。不仅在起诉时法院会审查是否有权管辖,即使在立案后,被告还可在实体审理之前提出管辖异议。管辖权问题是个程序性问题,但确定是否有管辖权,又常需要涉及对实体问题的认定,《民事诉讼法》第24-34条所规定的管辖很多都属于这种情况,比如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财产所在地等。这样就会形成两个悖论,需要明确澄清:其一,在尚未进行实体审理之前,需要利用对实体问题的判断决定管辖问题;其二,在尚未确定管辖权之前,需要该管辖权不明的法院对实体问题进行“管辖”后作出判断。

      诉讼是由对抗的双方参与,受理起诉时只有一方参加,判断实体问题难免会有偏差,突出体现为法院之间争夺管辖权。因此,作为受理条件的管辖,在判断时应当在程序的设计上进行完善,减少对实体问题的判断,避免未审先判。当然,专利制度中不存在管辖问题,故不赘述。

      对于受理条件,专利制度就很好地克服了民事诉讼中的上述问题,包括条文上和实际执行上。通过《专利法》第26、27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6-24条,以及《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等规定,明确了申请时应提交文件的种类及各种文件形式上的要求,使得专利局受理和不受理的条件变得清晰明确,几乎是唯一确定的,不会产生异议,也很少给出任意解释的空间,体现了十分严谨和完善、周到的安排,在执行中偏差较少。

      (2)对于受理或不受理的确认

      对当事人启动程序的行为法律效力的确认,是个十分严肃的事情,对当事人关系重大。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此裁定可上诉。按照本条,法院似乎应当先将当事人递交的起诉材料收下,经判断后将结果通知当事人。而在实际中很多法院往往是在窗口当场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一般也没有书面的立案通知,而是取得有关缴费通知之类的材料,算是可以推断法院已经受理。而对于不受理的,处理方式很简单:口头告知“不行”,材料当场退回。这大约算是“口头裁定”?但是,这可苦当事人,对这样的裁定如何上诉?因为这种裁定连一个书面笔录都没有,几乎是言出法随,一切都象没有发生一样,茫然的当事人如何取得后续程序救济?因此在实际中就常出现有趣的一幕:当事人几乎是恳求法院书面裁定不受理,而法院则常不知何故地置若罔闻,就是不给书面的东西。这一做法,使得大量当事人无法通过诉讼主张自己权利,却又得不到一个确切的说法!

      对于这个问题,《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3节是这样规定的:专利局受理处及各代办处受到专利申请后,应当全面地、认真地检查和核对全部文件,依法作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该章第2.3.3节还对不受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应在全部文件上用穿孔机确定收到日,在不受理通知书中记载不受理原因,随同未被受理的文件一并寄送当事人。对于申请复审和请求宣告无效程序,在《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节、第三章第4节中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无论是受理还是不予受理、视为未提出,都向当事人发出通知书。

      当然,这些规定是对于邮寄文件的处理,对于面交的申请,专利局的做法也很类似于法院,不作书面通知,不在文件上做标记,只是在说明不受理原因时一般更有理有据令人信服一些,态度一般也更带有建设性一些、和善一些。不过,本人尚未通过邮寄方式到法院立案,不知法院收到邮件后一般怎么处理。

      (3)对受理文件和日期的确认

      对于决定受理的,还有两个重要事项需要确认:一是收到了哪些文件,二是收到这些文件的日期。

      无论在民事诉讼中还是在专利制度中,所收到的文件的种类和数量不仅决定很多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也是今后程序中很多事项的依据。日期同样重要,是决定程序中很多法定期限的起算点。

      法院决定受理后,往往是将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放置一旁,然后告知缴费事宜,至此算是当事人参与的受理程序完毕,今后一切全听法院通知。至于交了哪些文件、这些文件数量多少、是哪一天交的、经受人是谁,全不得而知。当事人手头材料除了关于缴费的情况外,几乎不知道自己都干了些什么,法院干了些什么。

      这种粗糙的模式经常导致问题,有因转送或其他原因导致丢失起诉书、委托书等文件的,有法院与当事人就某文件是否提交及文件数量多少争执不下的,而大部分当事人都无法明确直接知晓其案件审理期限从何时起算。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几乎就是在交了文件后就茫然地等待不知何时突然到来的法院电话通知,对案件程序的安排完全心中无数,无法较准确地预计即将发生的程序是什么、何时发生。即使出现任何争执,也只有听法院的,因为自己手头没有任何经法院留下的“证据”。

      这种对当事人极其不利的情况在专利制度中得到抑制。《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3.1节规定,决定受理的,审查员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予以受理:用穿孔机对全部文件穿孔以确定收到日;清点全部文件数量,对文件逐页编码,页码标在申请文件右上角;确定申请日、给出申请号。对这些文件的核实情况,一般会在受理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有的程序中会出具专门的文件清单收据。有了这些几乎有点机械性的规定,就不会有争议,当事人心里就更踏实一些。专利局工作人员从事这些事都已经觉得是理所当然的了。

      (4)对于后续程序的安排

      受理以后的一个重要后续程序就是缴费。这在民事诉讼中倒是执行得不错,未缴费的,法院都能积极依法办事。在专利制度中,一般有专门的缴费通知,随同受理通知一并寄送当事人,对费用名称、数额、法律后果都有明确说法。

      除了缴纳费用之外,其他的后续程序到底有哪些、按什么顺序进行、各自大约在什么时候发生。这些情况,在专利制度中,一般都委托有代理人,代理人都大致知道专利局的后续程序的情况,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当事人则一般不知道。在民事诉讼中,即使委托有律师,如果没有其他渠道,也一般无法估算这些情况。因为不同地域、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同一法官的不同案件、其差异性都很大,无法得出一个惯常的规律。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即使再有经验的律师,除了知道以后大致会进行证据交换、开庭等情况外,其他的后续事宜也比当事人多知道不了多少,对具体时间安排就更犹如瞎子摸象一般,难以说出个一二三。因为法院实在没有规律可行!律师除了考虑点案件的其他事宜外,也就只能陪着当事人等待不知何时到来的突然通知了。

    总共1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