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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诗解《物权法》

    [ 魏海渊 ]——(2009-1-18) / 已阅88738次

    供役地方应依合同,让需役方用其土地,
    需役一方应按所约,目的方法利用土地,
    尽量减少对供役方,物权上面产生限制。
    地役期间不能超过,用益物权剩余期限。
    设立宅地使用权时,或土地承包权之际,
    用益物权人将接续,已存在的地役关系。
    土地上面已经存在,其他各类用益物权,
    没有权利人的同意,地役权将不能设立。
    地役权不单独抵押,也不能被单独转让,
    如果转让用益物权,地役权也一并转让。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供役方可解除协议:
    地役权人违反法律,或违约定滥用权利;
    合理期内两度催促,仍不支付约定费用。
    已登记的地役权变,相应登记应及时办。
    (十七)
    借贷买卖等活动中,为使债权不致落空,
    可用财产担保手段,依法设立担保物权。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或约定的情形出现,
    担保权人依法有权,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为此应当订立合同,依附从属主债合同,
    主合同如属于无效,担保合同效力亦空。
    从合同被确认无效,各过错方分担责任。
    担保范围一般涉及,主债权及所生利息,
    违约金与赔偿项目,担保财产保管支出,
    担保物权实现费用,也在担保范围之中。
    担保期内财产遭致,征收毁损或者灭失,
    所获得的赔偿补偿,担保权人优先受偿。
    债务履行期限未到,也可提存这一款项。
    担保若由他人提供,未经过其书面同意,
    债权人许债务转移,担保人的责任免去。
    物与人的担保并行,实现债权先按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视担保物提供情形:
    担保物由债务人出,实现债权先就该物;
    担保物属第三人的,以下方式都可选择:
    可就该物实现债权,也可要求保人担责。
    任一情形如下所列,担保物权走向消灭:
    债权人弃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已经实现;
    相关主债不复存在;以及其他法定情形。
    对债务人的反担保,同样适用本法规定。
    担保法与本法矛盾,本法规定优先适用。
    (十八)
    抵押作为担保形式,财产占有并不转移,
    债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可处分的以下资产,都可作为抵押财产:
    土地使用权与建筑;荒地承包经营权利;
    各种交通运输工具;在建建筑船舶飞机;
    原材料与生产设备;待售产品和半成品;
    法律法规未予禁止,其他财产也都可以。
    上面所列各项财产,一起抵押也不受限。
    企业还有农工商户,与他方有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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