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海渊 ]——(2009-1-18) / 已阅88619次
登记顺序如果相同,清偿要按债权比例;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者受偿;
抵押权都未作登记,清偿需按债权比例。
建设用地作为抵押,地上建筑又有增加,
所添建筑非抵押物,处分款不优先受偿。
抵押荒地经营权利,或者村镇企业用地,
权利实现使用权移,不改土地用途属性。
主债诉讼时效期里,方可行使抵押权利。
规定期过还未行使,法院保护就要失去。
(十九)
抵押财产可以担保,定期内的连续债权,
最高债权额度之内,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设此抵押前的债权,当事各方经过协商,
可以转入这一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清单。
担保债权确定之前,部分债权进行转让,
该抵押权不能转让,除当事人有约在先。
此种债权确定之前,抵押双方可以协商,
变更债权范围额度,变更债权确定期间,
变更对他抵押权人,不得产生不利影响。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权人债权确定:
所约确定日期届至;若该日期未作约定,
此抵押权满两年后,抵押权人请求确定;
新的债权不再发生;抵押财产扣押查封;
本抵押人或债务人,破产撤销情况发生。
(二十)
作为债权担保形式,可把动产拿去出质,
如果约定情形出现,债权人得优先受偿。
债被履行或者清偿,质押财产应当返还。
法律法规禁止转让,则不能作质押财产。
当事人间质权设立,一定要有书面协议。
质押财产一经交付,质权便告正式设立。
债务履行期满之前,不得作出以下约定:
如果债务履行不能,就将质物归债权人。
质权人可收取孳息,收取费用从中先抵。
质权人负保管义务,保管不善要担责任。
无出质人事先授权,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给出质人造成损害,对此应当做出赔偿。
质权人的行为会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
出质人可要求提存,或者偿债返还质物。
非质权人责任事由,可能危及质物质权,
质权人可提出要求,另外提供相应担保,
不提供可卖掉质物,价款偿债或者提存。
在质权的存续期里,质权人若私自转质,
造成质物毁损灭失,赔偿出质人的损失。
质权人可放弃质权,质物如果属债务人,
在失优先受偿范围,他担保人免除责任。
出质人可请求对方,债务期满及时行权,
不行使则可请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怠于行使造成损害,质权人应予以赔偿。
折价变卖质押财产,价格应当参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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