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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诗解《物权法》

    [ 魏海渊 ]——(2009-1-18) / 已阅92942次

    登记顺序如果相同,清偿要按债权比例;
    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先于未登记者受偿;
    抵押权都未作登记,清偿需按债权比例。
    建设用地作为抵押,地上建筑又有增加,
    所添建筑非抵押物,处分款不优先受偿。
    抵押荒地经营权利,或者村镇企业用地,
    权利实现使用权移,不改土地用途属性。
    主债诉讼时效期里,方可行使抵押权利。
    规定期过还未行使,法院保护就要失去。
    (十九)
    抵押财产可以担保,定期内的连续债权,
    最高债权额度之内,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设此抵押前的债权,当事各方经过协商,
    可以转入这一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清单。
    担保债权确定之前,部分债权进行转让,
    该抵押权不能转让,除当事人有约在先。
    此种债权确定之前,抵押双方可以协商,
    变更债权范围额度,变更债权确定期间,
    变更对他抵押权人,不得产生不利影响。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权人债权确定:
    所约确定日期届至;若该日期未作约定,
    此抵押权满两年后,抵押权人请求确定;
    新的债权不再发生;抵押财产扣押查封;
    本抵押人或债务人,破产撤销情况发生。
    (二十)
    作为债权担保形式,可把动产拿去出质,
    如果约定情形出现,债权人得优先受偿。
    债被履行或者清偿,质押财产应当返还。
    法律法规禁止转让,则不能作质押财产。
    当事人间质权设立,一定要有书面协议。
    质押财产一经交付,质权便告正式设立。
    债务履行期满之前,不得作出以下约定:
    如果债务履行不能,就将质物归债权人。
    质权人可收取孳息,收取费用从中先抵。
    质权人负保管义务,保管不善要担责任。
    无出质人事先授权,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给出质人造成损害,对此应当做出赔偿。
    质权人的行为会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
    出质人可要求提存,或者偿债返还质物。
    非质权人责任事由,可能危及质物质权,
    质权人可提出要求,另外提供相应担保,
    不提供可卖掉质物,价款偿债或者提存。
    在质权的存续期里,质权人若私自转质,
    造成质物毁损灭失,赔偿出质人的损失。
    质权人可放弃质权,质物如果属债务人,
    在失优先受偿范围,他担保人免除责任。
    出质人可请求对方,债务期满及时行权,
    不行使则可请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怠于行使造成损害,质权人应予以赔偿。
    折价变卖质押财产,价格应当参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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