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海渊 ]——(2009-1-18) / 已阅88821次
(八)
建筑小区业主权利,法律上有新的含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是权利总的表达。
即对专属部分可以,占有使用处分收益。
对于其他共有部分,共同享有共同管理。
业主行使专属权利,不可损害他人权益,
并且行为不能影响,所在建筑物的安全。
不得放弃权利换取,免除履行相关义务。
转让住宅经营用房,共有权利一并转让。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规定属于全体业主。
如为城镇公共道路,这一规定予以排除,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也归属于业主全体,
除非明示属于个人,或系城镇公共绿地。
小区内的公共场所,还有物业服务用房,
所配套的公用设施,都是业主共同财产。
小区内的车位车库,首先用来满足业主。
当事人间可以约定,是否附赠出售出租,
若占共有道路场地,车位则属全体业主。
业主可设业主大会,也可选举其委员会。
政府有关部门对此,给予指导以及协助。
下面所列重大事项,需要业主共同协商:
选聘解聘小区管理;选业委会换其成员;
制定修改议事规则;制定修改管理规约;
筹集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设施。
定后两款涉及事项,要有规定业主数量,
同意人数专属面积,均超总量三分之二;
决定上述其他事项,则只需要一起过半。
住宅用途改作经营,应合法律法规规定,
符合所定管理规约,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业委会,所做决定有约束力。
决定有损业主权益,可请撤销作为救济。
所筹集的维修资金,所有权归全体业主,
业主共同决定之后,用作公共部分维修。
维修资金筹集使用,详情应当公之于众。
小区建筑设施涉及,分摊费用分配收益,
有约定的就依约定,没有约定或者不明,
依照业主专有部分,占总面积之比确定。
建筑物与附属设施,业主可以自己管理。
也可委托物业公司,或者他人代为打理。
如系建设单位所选,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管理物业依据委托,并且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应守管理规约,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垃圾随意乱放撒抛;违章搭建侵占通道;
排放噪声或污染物;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拒付物业服务费用;其它损及他人举动。
业主大会及委员会,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并可要求损失赔偿。
业主自身权益受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九)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相互之间有相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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