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海渊 ]——(2009-1-18) / 已阅88632次
善意受让取得动产,消灭之上原有物权,
除非善意受让之际,知道存有该项权利。
所有者或他权利人,有权追回其遗失物。
遗失物已通过转手,并被他人实际占有,
对于做出处分之人,失主可提赔偿要求,
或在知道受让人后,两年内提返还请求。
受让人系通过拍卖,或者合规渠道购得,
请求返还原物之时,应支付其所出金额。
支付该款之后可向,该无处分权人追偿。
拾得他人遗失的物,应当返还该物失主。
及时通知权利人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收到后应,及时通知失主来领。
失主是谁并不知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在权利人领取之前,失物应被妥善保管。
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使遗失物毁损灭失,
有关部门或拾得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人来领取失物,应付保管等项支出。
失主通过悬赏找物,所做承诺应当算数。
若拾得人侵占失物,无权请求所花费用。
也无权利要求失主,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公安或者相关部门,招领公告发布之后,
六个月内无人领走,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拾得漂流物品以及,发现埋藏隐藏之物,
参照适用本章相关,拾遗失物具体条款,
文物保护及他法律,另有规定依其规定。
主物转让从物相伴,另有约定按约定办。
天然孳息归所有者,用益物权人也存在,
天然孳息后者取得,另有约定依约即可。
法定孳息依约来断,无约就按交易习惯。
(十二)
用益物权含义是指,对属他人之物可以,
依法占有使用收益,系他物权范畴权利。
国家集体自然资源,可以设立用益物权,
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获取收益。
自然资源使用有偿,除非法律规定别样。
行使已设用益物权,做到依法保护资源,
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有利实现持续发展。
所有权人不得干预,用益权人行使权利。
物的征收以及征用,用益物权以致落空,
用益物权人有权利,依照规定获得补偿。
依法所得下列权利,法律都会予以保护:
探矿采矿以及取水,根据需要使用海域,
因为从事养殖捕捞,使用滩涂以及水域。
(十三)
国家集体的农用地,实行的是承包机制,
经营权人有权从事,林业生产畜牧种植。
各类土地承包年限,与《土地承包法》一样。
承包期限最后届满,承包合同仍然续签。
承包合同生效之际,土地经营权利设立,
政府应发相应权证,并且进行登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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