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诗解《物权法》

    [ 魏海渊 ]——(2009-1-18) / 已阅88735次

    正式登记条件具备,三个月内却未申请,
    或者债权归于消灭,预告登记失去效力。
    虚假登记损害他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登记错误损害形成,也应赔偿受损他人。
    登记机构赔偿以后,对致错人可以追偿。
    不动产的登记费用,应当实行按件收取。
    不得依照面积体积,或价款的一定比例。
    (三)
    动产物权设立转让,自交付起产生效力。
    特殊形态三类动产,机动车辆船舶飞机,
    其上物权未经登记,不能具有对抗效力。
    物权设立转让之前,目标动产权利人占,
    法律行为生效之时,物权开始具有效力。
    物权设立转让之前,所涉动产第三人占,
    转让请求返还权利,就可代替交付行为。
    动产物权转让时候,约定卖方继续占有,
    从该约定生效时起,物权开始产生效力。
    法院仲裁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
    致物权作以下变动:设立转让变更消灭,
    文书或者决定生效,物权便会发生效力。
    由于继承或受遗赠,从而合法取得物权,
    自继承或受遗赠起,物权同时产生效力。
    合法建造拆除房屋,以使物权设立消灭。
    事实行为成就时起,物权随即发生效力。
    (四)
    解决物权受到侵害,和解调解诉讼仲裁。
    物权归属以及内容,这两方面有了争议,
    若是具有利害关系,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无权占有他人之物,权利人可请求返还。
    出现物权受到妨害,或者可能妨害状况,
    权利人可提出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致使毁损他人的物,权利人可提出请求,
    对物予以修理更换,重作或者恢复原状。
    侵害物权造成损害,权利人可请求赔偿。
    其他形式民事责任,也可要求侵权者担。
    保护物权诸多方式,可据情形合并适用。
    引起行政刑事责任,侵权人也依法承担。
    (五)
    所有权人对物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在己物上可以设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他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物主权益。
    有物法定国家专属,所有权禁他人入主。
    公共利益需要之下,依照法定程序权限,
    可以征收集体土地,单位个人所属房产。
    集体地为征收对象,足额支付下列款项: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附着物与青苗补偿。
    社保费用需作安排,农民生活要有保障。
    单位个人的不动产,如果成为征收对象,
    房主权益应当保护,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对于征收个人住宅,居住条件应有保障。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