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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诗解《物权法》

    [ 魏海渊 ]——(2009-1-18) / 已阅92934次

    诗解《物权法》

    法律固然十分重要,却也难免乏味枯燥。为使民众易于理解和运用我国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本人在工作之余,将该法的基本内容改写成易学好记的八字诗文,供感兴趣之人士学习或研究。全文如下:

    (一)
    民众生活物为基础,物上权利应有规定。
    物有所归物尽其用,物权设立皆由于此。
    物权是指对物享有,直接支配排他权利。
    物权种类以及内容,要由法律来做规定。
    本法之中所称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
    若有法律另外规定,权利也是物权客体。
    物权大类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国家集体私人物权,法律予以平等保护。
    国家实行市场经济,主体都有发展权利。
    初级阶段公有为主,鼓励支持非公经济。
    物权行使物权取得,应守法律尊重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二)
    物权若要得到保护,物权公示先行一步。
    属国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则无需此举。
    不动产的各种物权,国家实行统一登记,
    不动产上物权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
    均需依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没有效力。
    申请办理此类登记,在不动产所处之地。
    申请登记提交材料,权属证明界址面积,
    事项不同材料也异,如有不足仍需补齐。
    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如有必要实地查看。
    对申请人询问仔细,如实及时予以登记。
    登记机构不得提出,对不动产要做评估。
    禁以年检各种名义,再次进行重复登记。
    不得超出职责范围,进行其他无关行为。
    签不动产物权协议,协议成立便具效力。
    即使未办物权登记,不致影响合同效力;
    而不动产物权效力,始于记载登记簿时。
    该登记簿乃是作为,物权归属内容依据,
    不动产的权属证书,为权利人物权证明。
    权属证书记载事项,与登记簿应当一致。
    记载不一以簿为准,除非证明登记错误。
    若是对物享有权利,或者具有利害关系,
    对于相关登记资料,可以申请查询复制,
    记载事项认为有误,并可申请更正登记,
    在先记载的权利人,对此予以书面同意,
    或对错误能够证明,登记机构应当办理;
    原权利人若不同意,可将异议申请登记。
    十五日内如不起诉,异议登记失去效力。
    异议登记确属不当,所致损害应当赔偿。
    当事人签买卖房屋,等不动产物权协议,
    为了将来物权实现,依约可以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完成之后,无登记人事先同意,
    不动产的处分行为,不能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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