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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诗解《物权法》

    [ 魏海渊 ]——(2009-1-18) / 已阅88737次

    质物变现所得价款,数额超出担保债权,
    应当属于出质一方,不足则由债务人偿。
    出质人与质权人间,还可设最高额质权。
    该质权可参照适用,最高额抵押的条款。
    (二十一)
    可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作为质押财产: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与仓单提单;
    知识产权之中所含,允许转让的财产权;
    基金份额以及股权;另外还有应收帐款。
    质押前述各种票据,凭证交付质权设立。
    如果没有权利凭据,或者出质其他权利,
    都由专职部门登记,登记之后才算设立。
    出质财产不得转让,转让必须双方协商,
    同意转让所得价款,用于提存或者清偿。
    单据兑现提货日子,如果先于债权到期,
    质权人可兑现提货,并与出质一方协议,
    提存货物或者价款,或是对债提前清偿。
    前述动产质权规定,也适用于质押权利。
    (二十二)
    债务不获履行之时,债权人还可以留置,
    合法所占对方动产,并就该物优先受偿。
    法定约定不得留置,需依规定以及约定。
    留置财产应与债权,共处同一法律关系,
    企业之间产生留置,则不适用这一规定。
    可留置物能够分开,留置价值与债相当。
    留置后应妥善保管,过失致损应当赔偿。
    留置之后双方应当,约定债务履行期限,
    如无约定至少两月,除非鲜活易腐之类,
    债务逾期未被履行,留置双方可以协议,
    留置财产用以折抵,或变现后优先受偿。
    折价变卖留置财产,价格需要参照市场。
    债务人可请求对方,期满实现该留置权,
    不行使则可请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多余价款归债务人,不足还需继续清偿。
    留置财产所生孳息,留置权人有权收取,
    孳息首先需要充抵,收取它的必要开支。
    留置前被出质抵押,留置权人受偿优先。
    对留置物占有失却,或留置人另外承接,
    债务人的其他担保,留置权将归于消灭。
    (二十三)
    物被他人占有情形,可请返还物与孳息,
    但应支付善意占有,维护原物必要费用。
    占有物被使用受损,恶意占有需做赔付。
    如占有物毁损灭失,权利人又要求赔偿,
    占有人应将其所得,保险金与赔偿返还,
    损害未得足够弥补,恶意占有人来赔付。
    占有物又被人侵占,占有人可请求返还,
    侵占发生超过一年,返还请求权利消亡。
    对于妨害占有行为,占有人可请求排除。
    侵占妨害造成损害,占有人可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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