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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诗解《物权法》

    [ 魏海渊 ]——(2009-1-18) / 已阅88732次

    经营权人有权转让,转包互换实现流转。
    互换转让经营权利,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没有登记此种变更,不能对抗善意他人。
    所承包地未经许可,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发包人在承包期里,不得调整收回土地。
    如果由于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土地,
    需要调整耕地草地,依据相关法律办理。
    荒地通过拍卖招标,公开协商方式承包,
    经营权利可以转让,抵押入股进入流转。
    (十四)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
    利用土地建造建筑,构筑物与附属设施。
    地上地下地表可以,分别设立这一权利,
    新设权利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设立建设用地权利,采取出让划拨方式。
    如果属于经营用地,或者对于同一土地,
    两方以上有意争取,公开竞价出让标的。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出让取得建设用地,应订书面出让协议。
    使用权人应依约定,缴出让金及他费用。
    土地利用还需有度,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设立建设用地权利,应当申请权利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给予,使用权人用地证书。
    土地使用权利可以,转让赠与互换出资,
    为此应有书面协议,并且申请变更登记,
    其上建筑附属设施,随使用权一并转移。
    地上建筑如果转让,赠与互换或者出资,
    占用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同样转移。
    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土地需要提前收回,
    地上房屋应予补偿,出让金作相应退还。
    住宅用地期限届满,自动接续使用期限;
    非住宅地届满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其时地上房产归属,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不明,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土地使用权利消灭,出让人作注销登记,
    建设用地使用证书,登记机构应当收回。
    (十五)
    村民取得宅基地后,有权建造自己住宅。
    宅地取得利用转让,依照特别法的安排。
    地因自然灾害灭失,宅地使用权也不再,
    失去宅地那些村民,应予重分再做安排。
    已登记的用地权利,如果消灭或者转移,
    应当及时相应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十六)
    地役权利也就是指,依约利用他人土地,
    提高己方土地效益,也属用益物权之一。
    他方土地称供役地,己方地块为需役地。
    设立上述地役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协议。
    书面合同生效之际,地役权利依法设立。
    该权利可进行登记,不为则无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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