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公物利用之类型及其法律性质之探讨

    [ 刘建昆 ]——(2010-4-20) / 已阅56082次


    主四十三:日本学者多视公物之习惯利用为特许利用型态之一,林纪东,前揭书(注六),则单独刊项,本文以其成立原因异乎特许利用,故从林氏所列。

    注四十四:参行政法院74判字第372号判决(74、3、21),收于司法院印行,行政法院裁判要旨汇编第五辑,民76年六月,1366页。

    注四十五:参原龙之助,前揭书(注八),263页。

    注四十六:参林素凤,前揭论文(注二十),94页以下。

    注四十七:参原龙之助《公物使用权の性质—水利权?中心???》,民商法杂志78卷七月临时增刊号(末川追悼论集、法と权利4),昭53,273(274)页。

    注四十八:林纪东,前揭书(注六),215页;史尚宽,前揭书(注六),118页。

    注四十九:引自原龙之助,前揭文(注四十七)275页。

    注五十:大判明治37.12.5民录10辑1551页,同旨趣大判大正11.5.4民集1卷235页,引自同上注281页注2)。

    注五十一:大判昭和12. 6 .18新闻145号 16页,引自同上注,注(3)。

    注五十二:同旨趣判决尚有札幌地判昭和11.12.28新闻4153号7页,引自同上注,注(4)。

    注五十三:行政法院判例要旨汇编下册,行政法院书记厅发行,民71年六月,801页。

    注五十四:引自原龙之助,前揭文(注四十七),276页。

    注五十五:田中二郎,前揭书(注九),322页。

    注五十六:原龙之助,前揭文(注四十七),277页,引有判决,可供参考。

    注五十七:参林素凤,前揭论文(注二十),97页。

    注五十八:同注五十六,列有实务见解。

    注五十九:松岛谆吉,前揭文(注四十七),313页。

    注六十:参冈田文秀,水法论,常磬书房,昭7、2、1 ,198—200页。

    注六十一:参安田正鹰,水利权,东京松山房,昭11、10、20日再版发行,172—173页。

    注六十二:我国行政法院70年度判字第357号判决(70.4.30)亦认为“渔业权人不自经营而行放租」,主管机开仅得以公益之理由不再继续核准其渔业权,并非无效,是渔业权亦可作为私权之标的,刊行政法院裁判要旨汇编第二辑,司法周刊杂志社,民72年十月,1207页。

    注六十三:同注六十。

    注六十四:参林素凤,前谒论文(注二十),98页。

    注六十五:参范扬,前揭书(注五),20'7页,氏称许可利用为临时的特别使用,“亦可与普通使用同视。同说参渡边宗太郎,前揭书(注十六),293页。

    注六十六:Vgl.Georg ]ellinek, System der Suhjektiven Offentlichen Rechte, Tubingen, 1919,S.74。

    注六十七:范扬,前揭书(注五),207页;林纪东,前谒书(注六),209页;史尚宽,前谒书(注六),116页。史尚宽称为反射权,实指反射利益之义。

    总共1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上一页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