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建昆 ]——(2010-4-20) / 已阅55865次
公物利用之类型及其法律性质之探讨
李惠宗
前言
壹、公物与公物法之概念
一、公物之意义
二、公物之分类
三、公物之特性
四、公物与营造物、公共设施之区别
五、公物法于行政法上之地位
贰、公物之成立与消灭
一、公物之成立
二、公物之消灭
参、公物利用之类型
一、利用之概念
二、利用之类型
肆、公物利用之法律性质
一、私法利用之性质
二、特许利用与习惯利用之性质
三、一般利用与许可利用之性质
伍、结论
前言
公物,狭义而言,指供公众利用之一切有形物而言,例如人们利用街道行车、利用骑楼通行、享受行道树美观、利用河海公园以事游憩等,于吾人日常生活至为密切。
在人口稀少、行政事务单纯的情况下、有关公物利用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较少,然而,随著台湾经济的突飞猛进、都市人口的大量集中,因公物一般利用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亦层出不穷。其中尤以街道的利用,在繁荣又缺乏秩序感的台湾,更属严重,举二例以明之:
其一:由于机车的大量增加及摊贩的纵恣,本来供行人行走的人行道,在很多路段几乎都给霸占了,造成了行人寸步难行的局面,有报纸社论称“骑楼是属于行人的,红砖道……当然也属于行人的,这是‘行人的基本权利’、不可剥夺侵犯的权利”,但是,现在骑楼与红砖人行道都给商店、摊贩、机车主占据了,他们肆无忌惮的、明目张胆的剥夺侵犯了“行的权利”(注一)。
其二:台北市于78年2月19日举行国际马拉松赛、造成部分街道交通壅塞、有些议员提出紧急质询,认为“市民‘行的权利’应重于少部分人运动之举行。”……」(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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