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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限制和拍卖私车额度的法律问题

    [ 杨小欣 ]——(2005-5-11) / 已阅98640次

    外滩画报:八月是否还进行车牌额度拍卖?
    徐强:车牌额度拍卖大家都很关心。关于车牌额度拍卖有些不同的说法,焦扬同志代表市政府已经做了正式说明,市政府目前的意见还是如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市政府法律工作部门,从一开始就对这个问题非常关注。我们认为,上海车牌额度拍卖是合法的,也符合上海交通的实际情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有职责把地方道路交通的秩序维护好、管理好。上海作为特大的城市,对交通采取阶段性的管治措施是正当的,是符合国际大城市管理交通的通行规则的。车牌额度拍卖这件事是阶段性的、必要的行政管理措施,它不可能长久实施下去,但近期还将继续实施。

    (2) 国际金融报记者周宏发自上海的相关报道( 国际金融报2004.7.8 第二版)如下(笔者加线的那部分内容,在上海市府公布的实录中没有出现):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上海车牌拍卖制度不违法 有关部门正就相关措施的合理性进行研究》
    “到目前为止,我们的意见,包括中央各部门的意见也是,上海做这件事(拍卖私车牌照)并不违法。”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徐强7月7日在上海市政府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回应记者提问时表示。他同时表示,在没有违法的前提下,对于拍卖这种方式的合理性,有关部门正在研究。
    在该次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就8月份上海私车牌照拍卖可能取消的传言再次向有关部门发问。上海市政府有关人士再次否认了这个说法。
    徐强表示,上海市政府法制办作为市政府的一个法律工作部门,从一开始就对私车牌照拍卖的问题非常关注,并对车牌拍卖的合法性进行了慎重研究。
    他透露,在经过对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再三请示,以及法制办内部专家的多次研究,目前得出的结论是,上海拍卖私车牌照这种做法并没有违法。他强调,这不止是法制办的意见,也是请示中央各部门后得到的结果。
    徐强同时引述有关部委人士的话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作为地方政府有这个职责把道路安全维护好,管理好。”
    当然,拍卖车牌是否就一定是最优方案,拍卖这个方式是不是一定要坚持,徐强认为这有研究的必要。但这是在没有违法的前提下,放在合理性层面上讨论的问题。
    他认为,上海作为一个特大城市,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交通采取一些阶段性的管理措施是正当的。国际上的特大城市都有不同的缓解交通拥堵的措施,没有一个大城市是对之完全放任自流的。新加坡采取的就是类似上海这样的拍卖车牌额度的方法。所以,上海做这个是按照国际通行规则的。

    [11]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实录(2004.4.20和7.7)。这里显然是指新加坡的经验。
    关于新加坡所实施的机动车额度限制和车辆购入权竟购制度,请见后注36。

    [12] 前注9。胡家源报道说, “上海市新闻办公室一位官员向记者透露,对于是否违法,商务部并没有解释权,主管单位应该是国家发改委。”

    [13] 同前注。据胡家源报道, 复旦大学产业经济系芮明杰教授对记者说,“国家的产业政策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和强制性,总的来说,它是一个方向性、指导性意见,具体执行恐怕还要地方结合实际情况操作。” 笔者的意见请见本稿三(四)。

    [14] 仅据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实录(2004.7.13)公布的数据, 该市从1994年至2004年6月,共拍卖私车额度14.8万辆, 摩托车额度3.4万辆, 合计18.2万辆, 共获得拍卖款40.5亿元。其中:1994年到1999年实行私车额度有底价拍卖,共拍卖私车额度1.1万辆, 摩托车额度2.8万辆,获得拍卖款4.7亿元。2000年到2004年6月改为私车额度无底价拍卖后,共拍卖汽车额度13.7万辆,摩托车额度0.6万辆,获得拍卖款35.8亿元。
    1986-1993这八年的数据(如果确实如有关报道所言,上海的私车额度拍卖始于1986年的话)尚未公开。

    [15] 虽说有几分意外, 但仔细想来, 又似乎觉得, 在我国, 这样的争论大概难免虎头蛇尾。

    [16] 从网上看, 今年(2005年)就这一问题发表的批评意见似乎很少, 内容方面也没有什么进展(尤其是没有针对上海市府的见解)。比如, 戴敦峰《上海私家车主的两难 - 拍上海牌?买外地牌? 》人民网, 车友天地, 2005.3.30 (来源: 南方周末)。不过,戴文所报道的一条新闻也许值得关注(如果情况属实的话)。戴文称,全国人大代表、广州本田汽车公司的副总经理曾庆洪在今年三月的全国人大开会期间, 提案建议“取消机动车辆登记牌照拍卖制度”(理由是“这种做法既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又与行政许可法相违背”)。
    国家发改委在去年11月公布了《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2004.11.26), 要求“在大城市建立以道路交通为主,轨道交通为辅,私人机动交通为补充,合理发展自行车交通的城市交通模式;中小城市主要以道路公共交通和私人交通为主要发展方向 ”,“特大城市要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形成立体城市交通系统,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效率,抑制私人机动交通工具对城市交通资源的过度使用 ”。上述要求的提出致使大城市私车控制的问题一时又成了议论的热点之一。不少媒体的报道似乎都把该规划中的上述规定解释为国家发改委要求特大城市采取限制私车的措施。尽管这个规划所引起的议论似乎集中在发改委是否改变了她在半年前发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提出的关于发展私人小汽车的政策这一问题上, 但笔者感兴趣的是, 许多媒体对该规划的解释是否正确, 该规划对私车额度限制这一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判断是否会产生许多媒体所预期的影响, 该规划在法律上是否能够被大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的政府拿来作为限制私车数量的依据。笔者的见解, 请见本稿二(六)3。

    [17] 除了继续私车额度拍卖以外, 上海市政府于2004年9月又开始对公务客车实行额度拍卖。其原因是舆论指责上海市政府仅对私车搞额度拍卖有失公正。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实录(2004.8.4)。新闻发言人说, “由于上海一直在公交优先的政策下,对于小轿车的使用采取限制,私车实行额度拍卖,因此有人认为公车额度不拍卖是不公平的。现在,为了体现公平性,市政府也考虑将公车额度纳入拍卖”。这一解释告诉人们,上海市政府搞公车额度限制和拍卖的目不是为了控制交通总量, 而是为了缓解舆论对私车额度拍卖的攻击,使私车额度拍卖可以较顺利地继续进行下去。关于公平或平等问题的法律分析, 请见本稿四(二)1。

    [18] 周义兴《车牌拍卖的合法性问题不能悬而不决》, 人民网,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不过,笔者个人却以为, 与其等待上面下个“是”或“否”之类的“定论”, 还不如重开论战;与其仰仗权威发话, 还不如以理服人。当然, 有关政府部门(包括上海市府在内), 应当充分履行说明责任。关于政府的说明责任的问题,请见本稿四(四)中的议论。

    [19] 当然, 在上海市府一定认为没有这个必要, 因为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已经作出了结论。前注10, 国际金融报关于上海法制办主任答记者问的报道。

    [20] 令人遗憾的是, 市府法制办主任没有提及有关部门的名称和该意见的存在形式, 更没有披露该意见的具体理由。这种“不作为”难免使人产生种种猜疑。请见本稿二(六)1。

    [21] 比如,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权限的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适用关系的调整标准、地方政府的政策选择权的法律界限、行政管理市场化的法律界限、行政法的解释方法、行政裁量控制的法律手段、行政救济后果的法律调整。

    [22] 所谓私车当然是与公车相对的概念。划分二者的依据是车辆权利的归属。在上海市的道路交通管理中, 这一分类目前只涉及自用小客车(不涉及营业用客货车、单位自用的货车和大客车,也不涉及非经营性业务用车)。其中的私车是指私人自备车和私人企业小客车, 公车是指党政机关、公有制企事业等单位的自用小客车。上海的私车额度限制和拍卖的对象除了私人自备车和私人企业小客车外, 还包括私人二轮摩托车。
    值得一提的是, 从用途上看,此处的所谓公车同私车一样,也是自用车,所以似乎不应当将其理解为公务车。确认这一点的意义,请见本稿四(二)1有关平等权的议论。

    [23] 不过, 法定登记条件未必都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比如, 提交完税证明这一登记条件的设定, 显然仅仅是为了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24] 此外, 法律还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的资格。其目的也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不符合相应的法定驾驶资格因而未领取驾驶证的车主, 即使履行了纳税义务并办理了车辆登记, 也不得行使其对该车的使用权中的驾驶权。

    [25] 前注2, 新闻发布会实录和白皮书。

    [26]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本市单位或常住户口居民购置的车辆不得擅自申领外省市核发的车辆正式号牌、行驶证”。《上海市外地来沪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车辆牌、证申领的有关规定)规定, “本市单位或者有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所购置的车辆,不得擅自申领外省市车辆正式号牌、行驶证”。第二十五条(罚则)(五)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但是, 只要上海市不禁止外地车辆(即持有外地正式号牌的车辆)进入上海, 该规定即使严格执行, 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事实情况正是如此。关于个人在非户籍所在地登记上牌的法律依据和法定条件, 道交法实施前, 是《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十四条(一)和第八十二条(七)3; 道交法实施后,是《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二)和第三十八条(四)4。根据《办法》, 凭居民身份证和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 根据《规定》, 凭居民身份证和居住、暂住证明, 个人可以在暂住证发放机关所在地申办登记上牌。

    [27] 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实录(200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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