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召利 ]——(2024-1-8) / 已阅2871次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40. 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过半数。
与现行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增加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过半数。
【关联法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七、结语
总的来说,上述简评更多地聚焦于新公司法的具体条款,事实上,新公司法整体架构的调整以及与民法典协调统一问题依然未能有效解决。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传统,把许多商事法律规范(尤其是公司法的总则规定)纳入民法典之中,为各类民商事活动提供基本遵循。如何统一、协调民法典总则编与公司法总则一章的规定,应当是公司法本次修订必须面对与妥善处理的一大问题。但是,新公司法似乎完全忽视了民法典总则编有关营利法人的原则性规定,继续在新公司法中进行重复规定,客观上导致民法典将公司法的总则规定上升至民法典总则编几乎失去意义,也难以发挥民法典统领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功能。
无论如何,公司法本次修订的若干争论伴随着新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而有了定论,是否合理留待法学理论界继续评析,留待下次修改时予以进一步完善。对于法律实务界来说,新公司法一经公布并施行后,必须予以遵守和执行,应当全面理解并掌握之。对于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来说,新公司法赋予公司、股东、董事更大的自治权利,公司治理规则更加复杂多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的责任得到进一步强化,中小股东的权利保护更加周全。对于所有的市场主体来说,如何全面理解并有效运用新公司法的法律规则,都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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