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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平 ]——(2018-12-26) / 已阅26029次

    案  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7-03-10
    法  官: 顾秀贤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医院
    ,原、被告签订了《欠付医疗费清算合同》,明确了欠费金额、偿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虽然该份合同中,列有丙方(担保人)和担保责任,但是被告未提供担保人,并不影响其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更不能以此确认该份合同无效。故原告依据该份合同要求被告崔晓萍偿还医疗费676,351.85元及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予法有据,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案例10姜敏与 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 键 词 】 医疗费误工交通费执业许可证户籍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沪0101民初12181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7-09-01
    法  官: 仲佳宁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姜敏
    被  告:医院
    原、被告均确认被告于2014年为原告安装的假牙存在断裂情况,该假牙显然已不能满足原告的日常生活需要,被告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于2014年在被告处接受治疗产生的医疗费3,047元


    案例11王济娟与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沪0101民初6041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裁判日期: 2017-09-29
    法  官: 孙韵清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王济娟
    被  告: 医院
    鉴定意见:1、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2、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用药期间未对患者尽到注意义务,未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调整用药的医疗过错,不排除与患者后续肝功能损害进一步加重存在因果关系。3、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人身医疗损害等级为四级。4、本例医疗过错的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案例12 医院与邢伟超、邢国语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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