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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平 ]——(2018-12-26) / 已阅25986次



    【关 键 词 】 医疗费 连带责任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沪0109民初1811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7-03-30
    法  官: 周剑鸣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医院
    被告邢国语于2008年4月24日出具《还款计划书》保证自2008年5月起,每月还款1,000元,至还清止。此后其陆续还款18,126.92元,自2016年8月起未再还款。
    被告邢国语对还款作出担保,应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几点建议:


    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写明有违约方承担违约金、上海标准的律师费用,即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院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上海标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诉讼费、仲裁费用、保全费用、公证费用等费用);
    约定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也可以约定管辖法院为上海松江人民法院、
    要求患者提供担保人和(或)财产抵押;
    成立专门的人员,建立完整的就医档案、
    完善告知制度与医嘱执行制度、
    专人与外聘律师对接,进行依法维权。



    推荐通用的专业术语:约定担保债权最高限额为债权本金金额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上海标准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四、相关法律政策



    【法规名称】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司法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司法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发 文 号】 苏卫医〔2010〕62号
    【颁布时间】 2010-5-31


    积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每年要召开一次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工作;负责辖区内实施医责险的组织、动员和宣传工作,努力实现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医疗机构都要参投医疗责任保险的工作目标。各级保监部门、保险协会要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帮助解决医疗责任保险实施过程中困难和问题;要强化医院领导、中层干部和医务人员主动参保意识,要把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医院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和相关保险经纪公司要形成常规联络工作机制,互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医疗责任保险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运行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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