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平 ]——(2018-12-26) / 已阅31853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患者方主要纠纷的成因与关注点分析
以民事案由中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主进行探讨。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主要原因是患者欠费用案件,患者到医院求诊,医院将其收治入院,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即宣告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医院履行了诊疗义务后,患者有义务支付对应的医疗费用。可能还会涉及到护理费、生活用品费等项目。有的患者失去联系,院方还需要支付公告费用,聘请律师费用等等
患者一方诉求的主要原因
知情权作为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患者有知悉自己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和医方基本情况、技术水平及其他医疗信息的权利.
案例1院方成为被告主要有告知不及时不到位。如陈丽君与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向化村村民委员会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关 键 词 】 司法鉴定误工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沪0230民初8560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7-02-24
陈丽君至被告处体检,被告作为专业的卫生医疗机构,其在体检时应尽到体检机构应尽的服务义务,该服务义务通常应包括将体检结果按照正常流程送达被检方手中,及时通知、安排复查。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指出被告对张兆娥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未及时通知其复检,使其丧失早期就诊的机会,该过错与张兆娥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系次要因素。且被告提供的专家分析意见中也指出处理体检报告的流程中存在一定欠缺,如对体检报告均能加以重视,患者及时进行治疗,可能疾病发展可以稍稍减慢。综上,虽然两份意见的结论不同,但都指出被告在体检后的通知义务上存在一定欠缺,一定程度上延误了张兆娥的治疗。酌定崇明区向化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这样的情形主要发生在较小的医院或不够规范正规的医疗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
丁某1与**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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